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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14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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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救母不宜认定为见义勇为

杨涛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10-07-14 [打印] [关闭] email推荐:
    6月24日,湖南省湘潭县石潭镇发生洪灾,数百居民被困。冯和平年过八旬的母亲被困其中。冯和平组织救援小组救数人后,在返回营救其母亲时被洪水冲走。冯和平家属要求申报见义勇为,而石潭镇政府认为,冯和平是在救其母亲过程中落水失踪,不符合见义勇为的申报条件。(《潇湘晨报》7月13日)

    关于能否认定冯和平见义勇为有两个争议,一个是冯和平在救母之前已经救出一人,是否属于见义勇为;另一个是冯和平在救其母亲过程中落水失踪,属不属于见义勇为。关于第一个行为,我认为政府机关应当查清楚,如果确实有救人的行为,那肯定属于见义勇为,应当给予奖励。至于第二个行为,则值得好好探讨。

    根据相关法律,见义勇为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当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或者遭受危害时,进行制止或者予以救助的;(二)除受害当事人之外的个人向公安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为侦破犯罪案件和追捕、抓获罪犯、犯罪嫌疑人起到重要作用的;(三)抢险救灾中,保护国家财产、公共财产、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和人身安全的。冯和平救母的行为在其他方面都符合相关规定,问题在于,他救的是自己的母亲,是不是符合“他人的人身”的条件?

    其实,类似的争议以往就有。比如,浙江亿万富翁陈士明在自己的工厂里追赶窃贼时,被窃贼用钝器击中后脑致死,当地镇政府拟认定他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的行为,就遭致很多人的质疑,因为他保护的财产是自己的财产,不是他人的财产。那么,救助自己的亲属和保护自己的财产,到底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进而能否认定为见义勇为呢?

    应当说,见义勇为的立法本意,是鼓励保护他人的人身和财产。从自然本性来说,父母保护子女和子女保护父母,以及公民保护自己的私产,都是人的本能,用不着专门的法律以奖励的方式来激励。从法律义务上讲,父母子女之间有扶助和救助的义务,见死不救者可能要受到法律的惩处。如果将保护自己的财产或者自己亲属的人身安全,认定为见义勇为的行为,就可能冲淡见义勇为的主旨。

    冯和平不顾生命危险救其母亲的行为让人感动,特别是在一些地方世风日下、孝道不复存在的现实背景下,其行为值得弘扬。但是,对此类行为的奖励应当与见义勇为区分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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