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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17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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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11月1日开始

人口普查对象资料依法予以保密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10-07-17 [打印] [关闭] email推荐:
    本报北京7月16日电(记者刘声)经国务院批准,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将于11月1日零时开始。与前五次人口普查只调查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在境内常住的人口不同,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首次明确将我国境内的境外人员也作为普查对象。

    为充分保护人口普查对象的合法权益,《全国人口普查条例》作出严格规定:人口普查对象提供的资料,应当依法予以保密;单个人口普查对象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作为对人口普查对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普查以外的目的;人口普查中获得的原始普查资料,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销毁;对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单个普查对象资料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人口普查每10年进行1次,尾数逢0的年份为普查年度,标准时点为普查年度的11月1日零时。根据规定,凡普查标准时点在中国境内的自然人,无论是大陆常住人口、港澳台侨人员还是外国人,原则上都属于人口普查对象;在中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包括驻外使领馆人员、出国留学生、外派劳务人员等,也属于人口普查对象。人口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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