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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3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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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锋”做好事留名又何妨

乾羽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10-08-03 [打印] [关闭] email推荐:
    近日,57岁的何大妈晨练时一头栽进荷花池,82岁的孙老伯奋不顾身跳入池中救人。大妈打算登门道谢,却被老伯要求找电视台、报社宣传一下他的行为。大妈的女儿得知此事,发网帖质疑老伯的救人目的,该帖引来网友热议。以前,总是宣传“雷锋做好事不留名”;现在,做完好事让人家宣传自己。这种“索要”宣传的做法,到底该不该?(《京华时报》8月1日)

    见义勇为确实让人感动,尤其是对于一个已82岁的老人来说;但“索要”宣传的行为让被救者有些不能接受,他们觉得这有些过分,有些伤及自己的隐私权,难道带上礼品登门道谢还不够吗?在他们看来,被救当然应该感恩,但不能拿见义勇为作为炒作噱头,也不能拿别人被救当宣传由头,否则就是在别人伤口上撒盐。不解之下,他们发帖质疑。

    要求宣传的老人,则认为可以通过宣传教育一下那些在事发时无动于衷的年轻人,以达到塑造主流舆论、引导社会风气的效果。老人的用意也是可以成立的,媒体对社会舆论的形成与发展的确具有直接的引发、引导功能。而且,宣传并不就意味着个人出风头,记者会根据新闻价值和宣传需要,对新闻事件进行适当处理。况且,82岁老人跳水救人已具有新闻看点,只要给电视台、报社报个料,按民生新闻的标准,应该是值得报道的,并不像一些网友担心的那样要给很多钱才能报道。

    在我看来,双方分歧的症结在于怎样看待与能否接受见义勇为者带有私欲的动机。见义勇为者觉得自己见义勇为了,可以借此传播自己的一些想法、实现自己的一些用意;而被见义勇为者则觉得“雷锋做好事不留名”,见义勇为者需要被感激,但不能张扬。结果,一方认为,如果不宣传就不能起到教育意义;另一方认为,如果宣传了,就增加了见义勇为的功利性。

    事实上,只要公众在看待见义勇为的动机上更宽容一些即可。“雷锋做好事不留名”,但未必非要拿雷锋的高标准来要求每个人。不同的人有不同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动机,只要是在见义勇为,何必非要追问动机,何必非要拿一个较高的标准来要求他们?对于社会来说,见义勇为行为的增多就是一件幸事,至于见义勇为者的动机是什么,只要不损坏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让其多元一点又何妨?即使荣誉感或出名欲会让一些人产生见义勇为的热情,这有什么不好吗?

    多元社会应接受动机多样化的见义勇为。只要人们的行为具有正面的社会效果,产生积极的社会效益,何必非要要求其动机纯粹到某个程度?降低见义勇为的动机标准,反倒可以激励更多的人见义勇为。只要每个人可以获得见义勇为的满足感,无论其动机是什么,其行为都值得表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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