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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3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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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同下井”何以还是难免矿难

张贵峰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10-08-03 [打印] [关闭] email推荐:
    7月31日13时30分,黑龙江鸡西市恒山区恒鑫源煤矿发生一起透水事故,事发时井下共有26人,除生产矿长和值班井长成功升井外,24人被困井下。(东北网8月2日)

    这原本可视为“不幸中的万幸”,但成功升井者“生产矿长和值班井长”的身份,又立刻让人黯然——矿工全部被困井下!

    当然,也不妨从“积极”方面去理解——这至少表明,此前国务院“矿领导带班与工人同时下井”的要求,在恒鑫源煤矿还是得到了执行,但即使“领导同下井”了,仍没能避免矿难的发生,矿工与矿领导仍是“同去不同归”。这究竟是偶然,还是必然?

    面对“两名矿领导成功升井”的事实,不少网友“刻薄”地猜测:“也许两人压根儿就没下井”。笔者无意肯定这种猜测,但对于“他们是领导”所以即使矿难发生、安全风险也会低得多的判断,还是认同的。

    上月17日至18日,五省接连发生5起煤矿事故,新华社记者采访后发现,5个煤矿的“领导下井”制度实际上都大打折扣。如陕西韩城市小南沟煤矿,虽然矿长平时也会下井,“但工人一班工作时间8个小时,而矿长们一般只在井下逗留4到5个小时,不会与工人们同时升井”,而且“也不会一直待在危险最大的工作面”。(新华网7月22日)在这种大背景下,鸡西恒鑫源煤矿透水事故发生后,独独“两名矿领导成功升井”,当然也就没什么特别不好理解的了。

    “领导同下井”一度被许多论者当作治理和避免矿难的良药、妙计,老实说,笔者对此一直都很怀疑。“领导同下井”虽然在逻辑上确实可能产生某种防治矿难的效果(与工人捆绑在一起,领导为了自身利益也不得不重视安全),但在“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式的层层消解下,其理论上的安全效果势必大打折扣,导致“不会与工人们同时升井”、“不会一直待在危险最大的工作面”。

    更重要的是,“领导同下井”的安全治理思路,仍是强化(领导)权力本位,而非真正凸显(工人)权利本位——保障矿井安全,依然要借重于领导重视,只能以工人(权利)跟着领导(权力)“沾光”的方式来实现。原本是为了保障权利限制权力,到头来,却要更加倚重权力、仰仗领导了。

    破解和摆脱这一悖论,出路就是:回归权利本位的源头,真正以工人权利来制衡领导权力。如通过企业的民主管理、工会组织的健全完善,充分落实矿工之于矿井经营的知情、表达、参与、监督权。也就是说,矿工和矿领导最大最关键的“同”,并不是表面的“同下井”,而是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对等、协同:如此一来,一方面,在工人权利的有效监督制约下,“领导同下井”自然水到渠成,难以被偷工减料、“打折扣”;另一方面,是否必须“领导同下井”,也将变得不那么重要——如果工人即便在井下也能同样以其手中权利约束井上领导的权力,那么又何必非得将矿领导“捆绑”下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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