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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3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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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点时评

行政干预司法:法治社会的政治禁忌

杨于泽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10-08-03 [打印] [关闭] email推荐:
    陕西发生一起矿权纠纷案件,经省高院判决,当事一方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青年报的报道称,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收到一份来自“陕西省政府办公厅”的函,函件直陈“省高院一审判决对引用文件依据的理解不正确”,“如果维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将会产生一系列严重后果”,影响“陕西的稳定和发展大局”云云,说得很严重。

    地方权力和机关干涉法院案件审理,时有例证。今年6月,重庆李渡新区管委会曾给当地法院发去公函,警告法院不要“一意孤行”。今年3月,也是在陕西,省国土厅曾召开“协调会”,以会议决定形式否定生效法院判决。但现在,地方权力干涉到最高人民法院头上了,对法院审判活动指手画脚,而且语带威胁。发展下去,就有可能对法律和法治本身提出怀疑和不满了。

    看央视国际新闻的人,可能都有这样一个印象:有一个“国际惯例”,视政府干预司法为政治禁忌。指责对手幕后干预司法,是国外政界人士抹黑对手的一个老套路,有时候可以使一名政治人物声败名裂,可以使一届政府垮台。2008年12月,比利时首相伊夫·莱特姆被指在“富通集团拆分是否违法”案审理过程中干预司法,结果莱特姆政府倒台。而莱特姆所做的,根本不是干预法院审理,而只是试图让法官“推迟宣判日期”。

    因为干预司法是政治禁忌,所以在国外,政府干预司法都顾忌重重,不敢授人以柄。相比之下,我们这里却是公开发函,白纸黑字立下存照。“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对内是公函,对外却是密件,它支持当事一方的利益诉求,却让另一方不知不觉。总之干预无所顾忌,目的是让法院判决为特定利益服务,使司法成为行政的仆从。

    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所谓法治,首先是对政府权力进行规范,驯服权力,使它受到人民意志的约束。政府必须依法行政,法律的权威高于行政权力,政府把自己的意志凌驾于法律、法院之上,是没有任何依据的,是逆政治文明潮流而动的。

    对于民众,政府一惯要求他们遵纪守法。在历史上,有所谓“良民”之说,遵纪守法的老百姓始谓之“良民”。现在,有关部门制订的“文明公约”,总少不了遵纪守法的要求。诸如“模范市民”、“五好家庭”,无一没有遵纪守法的考核标准。民众遵纪守法了,政府反而带头质疑、不满、挑战法律之治,自行其是,这是说不过去的。地方行政干预司法,其实就是挑战法治,挖社会秩序的墙脚。

    有专家呼吁最高人民法院“抵制非法函件干预司法”,其实仅仅抵制干预是不够的,法院可以抵制,而某些地方政府也可以继续干预。一两次干预,法院可以抵制,如果干预成风,法院抵制也没法在“社会风气”中坚持下去。防止行政干预司法,必须在政治的高度做出安排,使之成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一个政治禁忌。

    有资料表明,上自国务院,下至省一级,对行政执法、是否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是有明确考核要求的。法律必须得到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必须被履行,地方权力尊重司法独立是题中应有之义。现在要做的是,如何把它贯彻到对地方权力的考核评价中去,并启动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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