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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28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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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立法规避青少年网络成瘾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10-08-28 [打印] [关闭] email推荐:
    本报重庆8月27日电(记者田文生 实习生冉志敏)近年来,未成年人“网瘾”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之一。9月1日,《重庆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施行。条例在规避青少年“网瘾”方面,做出了多处详细规定。

    在“疏”的方面,条例明确规定,各区县(自治县)至少应当建设一个区域性、综合性青少年活动中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未成年人课外活动场所和设施。分析认为,此举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部分青少年因为没有感兴趣的活动场所而沉溺网络的窘境。

    其次,条例对公益性场所、设施免费或优惠开放的范围和标准做出了细致的规定。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儿童活动中心、图书馆、文化馆、公园(植物园)、除文物建筑类和遗址类外的博物馆、纪念馆以及公益性互联网上网设施等活动场所,应当向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公益性的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应当向学校或者社会团体组织的未成年人集体参观和随家长及其他监护人参观的未成年人免费开放。体育场馆、动物园以及非公益性的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物建筑类和遗址类的博物馆、影剧院对未成年人实行至少半价的票价优惠。违反这些规定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规定,学校的文化设施应当免费向本校未成年学生开放;寒暑假、公休日、节假日期间,学校的互联网上网设施应当向本校未成年学生免费开放,相关费用由财政适当补助。

    条例针对现行网吧管理制度的漏洞,从“堵”的角度,也做出了一系列细化的规定。

    条例规定,中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和居民住宅楼内不得设置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条例还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违者由文化行政执法机构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处以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一次接纳两名以下未成年人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30日;一次接纳3名以上未成年人或者一年内累计两次接纳未成年人的,依法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令人瞩目的是,条例建立了违规网吧和责任人员“双罚”制度,除了上述对网吧的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将处以5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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