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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28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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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有关方面回应“家长看孩子短信违法”质疑

未成年人隐私权不容侵犯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10-08-28 [打印] [关闭] email推荐:
    本报重庆8月27日电(记者田文生 实习生冉志敏)今天,《重庆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上,针对部分民众对“看孩子聊天记录属违法”的质疑,重庆市人大有关人士予以回应。

    将于9月1日正式施行的《重庆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39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开拆或者查看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个人信息,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本报8月24日3版曾报道)。

    该消息引发热议,有人宣称“《重庆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又是一部恶法”,另有部分人士对父母查看孩子的网上聊天记录和手机短信属违法行为表示异议,认为这不利于父母对孩子的教育和孩子的成长。

    对此,重庆市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江材讯表示,《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此已有明确规定: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开拆、查阅。“重庆的条例只是将上位法规定的范围从‘信件、日记、电子邮件’延伸到‘短信、网上聊天记录’。”

    他说,湖北、山东等地的地方性法规也有类似规定。

    他认为,该条款被放在《重庆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社会保护”一章,与“家庭保护”各为一章,“其调整范围是社会各方面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关系,不能将这一规定理解为专门针对父母而设定的具体规定”。

    他表示,宪法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隐私权是与生俱来的,人人均享有隐私权,未成年人也不例外;隐私权体现的是人的尊严和价值,是宪法保护的一项基本人格权,未成年人虽然年幼,但同样有其人格尊严和价值,同样不容他人非法侵犯,确立、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是文明进步的表现;从小培养未成年人的隐私权意识,尊重未成年人的隐私权益,有利于促进其健康人格的养成。“一个孩子如果没有体验过被尊重的感觉,长大后,就不懂得尊重别人”。

    有关人士表示,懂得尊重自己的孩子,懂得尊重自己孩子法律上的权利,这才是做一名合格家长的基础。如果家长连孩子独立的人格和法律上的权利都不尊重,这样的关心和爱护,可能达不到应有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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