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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31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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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调研报告显示:

保安“监守自盗”增多

本报记者 李丽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10-08-31 [打印] [关闭] email推荐: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的一项调研报告显示,近三年来,保安人员犯罪近几年呈现出增多的趋势,涉及盗窃、故意伤害、抢劫、强奸等项罪名。

    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25起保安人员涉案案件中,涉及盗窃犯罪的有10起,涉及故意伤害犯罪的有12起,主要属于冲动型的犯罪。

    “盗窃案件中80%为‘监守自盗’或‘里应外合’盗窃。”检察官表示,保安工作的性质决定了他们对服务对象的情况较一般人更为了解,如作息时间、个人状况等。而且,由于其身份的特殊性,容易使受害人放松警惕。这就使保安比普通人有更多的作案便利条件,犯罪也更具隐蔽性。

    调研报告认为,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保安市场缺乏有力监管是普遍原因。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就保安方面问题进行全面规范的法律法规,现有的依据只是公安部门的规章、规定。

    检察官表示,就保安公司的组建而言,公安部2000年3月1日出台的《关于保安服务公司规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保安服务公司由公安机关组建,并由其领导和管理。

    然而从2003年起,工商机关对注册企业的经营范围放松了尺度,导致许多人以咨询、培训名义注册实际从事保安服务业务的公司,绕过了公安机关的审批。2003年9月1日,《物业管理条例》正式实行,很多物业公司又以条例第47条第二款的规定为依据自己组织进行保安服务。

    “市场事实上的放开,使得保安市场鱼龙混杂。”检察官说,许多保安公司为了拓展业务,将招录保安的标准降低,一些不良人员也进入了保安队伍。而为了降低成本扩大利润,保安公司缺乏对保安员进行必要的业务和法律知识的培训,从而导致保安员整体素质低下,发生违法犯罪不可避免。

    在被判处刑罚的51名保安员中,平均年龄仅为22.9岁,最大的才29岁;就文化程度而言,初中文化程度的占65%,还有10人仅仅是小学文化程度。

    检察官建议,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制定出台法律法规,对保安服务的法律性质进行清晰的界定,详细规定保安公司的组建、保安的培训、监管等内容,改变保安行业的无序状态。

    “招聘录用保安员时,应对其身份及个人、家庭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认真核实,不能因需求量的增大而放松审查,把一些问题人员招入保安队伍。”检察官说,要坚持上岗前的培训,坚持业务技能与思想品德教育和法律知识学习并重,全面提高保安人员的整体素质,同时严格管理,对从业资格加强审查,严厉打击“黑保安”,保证保安企业、保安人员的从业资格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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