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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3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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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我们的房屋变成坟墓

张田勘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10-09-03 [打印] [关闭] email推荐:
    合肥有市民爆料称,在该市一些建筑工地上发现成堆的竹签垫块,混凝土里面穿的不是钢筋而是竹签,这种垫块一掰就断。对此,合肥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通报称,将开展专项检查,全面禁止竹签代替钢丝、钢筋制作的垫块进入工地,已使用此类预制块的工程须立即返工,对仍然在混凝土剪力墙中使用竹签预制块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予以严惩。

    显然,仅这样的表态,并不足以遏制一连串的“楼脆脆”、“楼倒倒”、“楼薄薄”和“桥塌塌”。钢筋混凝土和竹签混凝土的承受力、抗震力有多大差别不需多说。建筑材料不合格,一旦有地震发生,花巨额钱财买下的竹签混凝土房屋,就可能成为坟墓。

    从这个意义上讲,造假者不仅是黑心,而且是在蓄意犯罪。所以,发现竹签预制块后只责令施工单位返工是不够的,还必须对其施以起诉和严惩。然而,相关部门认为,目前我国还没有相关规范、标准对钢筋位置固定件做出具体要求,也没有相应的产品标准。

    即使把这种行为定性为严重的偷工减料,现阶段的法律中也找不到严惩的依据。偷工减料是指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建筑法》明确规定了其法律责任: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里要看到的是最后一条,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际上,工程施工中的偷工减料行为是造成工程质量低下和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重要原因。但是,在未发生重大事故并造成房屋毁损和伤害人命之前,都尚未构成犯罪,所以无法严惩。《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偷工减料者的判罚为,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显而易见,这些处罚难以对偷工减料者起到足够震慑。更为困难的是,即使偷工减料造成了重大犯罪和伤害后,人们也很难追究偷工减料者的责任。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一,作为建筑方的单位早已解散,人员不知去向。其二,多年后要认定建筑物是否偷工减料非常困难。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汶川大地震后揭露了许多豆腐渣工程,难以追究责任人和进行索赔。

    其实,建筑物偷工减料并造成人员伤亡甚至重大灾难,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

    2003年12月26日,伊朗古城巴姆发生里氏6.6级地震,3.1万人死亡。在追究原因时,伊朗一些官员认为伊朗有严格的建筑标准和法规,只是建筑商没有严格执行,偷工减料,才酿成伤亡惨重的悲剧。

    但是,也有一些国家对建筑物严格监管并能成功预防地震灾害,比如智利,所有房屋建造都要按抗9级地震的标准来进行,每幢建筑的设计和施工监管都是全程紧密监控,每栋房屋建设时混凝土样品都要送检。一旦房屋倒塌造成后果,受害者也会马上启动诉讼程序,以揭开工程质量真相和进行索赔,并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因此,为了防止偷工减料的房屋成为埋葬活人的坟墓,就应当重新修订建筑工程法,制定建筑工程尤其是居住房屋相应的产品标准,严惩偷工减料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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