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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13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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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女生之死想起“一厘米主权”

王学进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10-10-13 [打印] [关闭] email推荐:
    10月9日,在山东临沂市第六中学就读的七年级女生张悦因为不符合学校短发令要求,三次被班主任和政教处赶出校门后,在家喝下灭白蛾用的灭幼脲自杀身亡。(《山东商报》10月12日)

    人死没有假如,但我还是要假如——假如张悦接受批评并理发后,即使离规定的长度还差一厘米,老师们不再追究,她就不会自杀。可三名老师,就那么较真一厘米的发长,硬是将一个花季少女推上了绝路。

 ;   由此我想起一个关乎“最高良知原则”的著名判例——柏林墙推倒后审判东德警察一案。倒墙的前两年,东德一个名叫亨里奇的守墙卫兵,开枪射杀了攀爬柏林墙企图逃向西德的青年克利斯。1992年2月,在统一后的柏林法庭上,卫兵亨里奇受到审判。他的律师辩称,他们仅仅是执行命令的人,根本没有选择的权利,罪不在己。法官当庭指出:“作为警察,不执行上级命令是有罪的,但是打不准是无罪的。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人,此时此刻,你有把枪口抬高一厘米的主权(即只开枪而故意不打中),这是你应主动承担的良心义务。”意思是,任何人都不能以服从命令为借口而超越一定的道德伦理底线。同样,教师不能以服从校纪校规为借口超越人性的底线,去限制学生的自由和天性。

    校纪校规是死的,但执行时不能死搬硬套。尤其是在执行既不合法又侵犯学生权益的校纪校规时(此类规定难道还少吗),教师应该秉着自己的良知行事,运用手中掌握的“一厘米主权”,尽可能保护学生不受不合理的校纪校规伤害。说到底,女生头发长短一厘米无伤大雅,就像学生的诸多所谓的“违纪违规”行为,其实也没什么大不了的,教师大可不必以不折不扣遵守校纪校规为由,动辄处分学生。一个善于运用“一厘米主权”的教师,不但能保护学生,而且还能保护自己,何至于像张悦的班主任那样,出事后翻墙逃走,至今找不到人。

    重要的是,教师不但自己要懂得和善于运用“一厘米主权”,更应该教育学生掌握。为什么负责赵作海案的检察官和法官事后没受到严厉处分?盖因他们当初没有迫于上级的压力和当时的形势而判赵死刑,而是改判死缓,巧妙地利用了“一厘米主权”,既保全了赵的生命,也减轻了自身的责任。

    教师要教育学生进入社会且手中有权后,面对各种各样的恶法和恶令时,应坚守自己的道德底线,尽最大智慧,尽己所能保护弱者过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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