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用刑法保护商誉的高明之处
一起在网络上“风起云涌”的“商战”,一起牵动无数人神经的奶品质量安全事件,经警方调查,居然是一起“雇佣”网络“打手”用键盘和手指对竞争对手实施的商业诽谤案。案件还未审判之前,孰是孰非不好轻易判断,我认为通过何种法律来维护商誉权,是本案一大看点。一般来说,解决商誉侵权纠纷靠的是《侵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而警方介入调查该案,检察院批捕犯罪嫌疑人,动用刑法还乳制品企业的清白实属罕见。
刑法的运行机制简单说就是定罪和处罚。我国《刑法》第221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商业诽谤罪从另一个角度说,也算遭人诟病的“因言获罪”。根据刑法的运行机制,要确定一个行为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则需要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然后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再由法院进行判决。判决之后,被告人可能送到监狱服刑……可见动用刑法的国家成本非常大。
然而,本案中动用公权力,我以为是明智的。保护商誉权写入刑法可见国家对此十分重视,刑法的目的在于保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损害商品声誉的行为不但侵害了权利人的利益,同时也扰乱了国家的市场秩序。三聚氰胺事件后,乳制品安全问题极为敏感,涉案的添加“深海鱼油”的“QQ星儿童奶”更是关系亿万少年儿童的安全,这已经不是普通的商战,而俨然成为了公共事件。面对如此重大的事件,公权力付出怎样的代价都是值得的,并非杀鸡用牛刀。
三鹿奶粉的倒掉,圣元奶粉的重挫,现在又事关我国两大知名品牌“蒙牛”和“伊利”,政府不能坐视不管。正好“蒙牛”和“伊利”都是位于内蒙古,由内蒙古的司法机关来管辖是再合适不过了。若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垄断法等行政和经济的解决方式,“蒙牛”和“伊利”两大龙头企业对当地来说,手心手背都是肉,这太为难行政机关了。若采用侵权行为法等民商方式解决,那无疑是两大乳企间的正面交锋,相互举证控诉对方,造成严重的内耗,两败俱伤。现在司法作为第三方介入,既能高调证明伊利“QQ星儿童奶”的清白,又能让蒙牛方面淡定自如——“当记者就此事电话采访蒙牛副总裁胡苏东。胡苏东说,安勇是蒙牛公司一名项目经理,他制造这一事件是其个人所为。蒙牛支持配合警方依法查处。”
正因为定性为“个人行为”,不是蒙牛公司层面的恶意中伤,事件曝光后,蒙牛千夫所指的局面有所缓和。现在回过头来想想,当时伊利公司的报案是多么的明智,而不是用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要是当时他们也雇佣“网络打手”来危机公关,掀起一场口水战,那将是怎样的难堪——这样的反面案例还历历在目,前不久,我国两家著名的互联网公司交恶,就“偷窥用户隐私”问题进行宣战,这一闹无疑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要是当时也通过司法途径保障商誉权,也许事态发展会好很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