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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5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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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牢补偿费:纵使受贿也荣光?

杨于泽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10-11-05 [打印] [关闭] email推荐:
    浙江象山县人民检察院近日披露,有两个行贿受贿案,其中一案受贿官员刑满出狱后,行贿人给予他“补偿款”数百万元;另一案受贿官员还在坐牢,行贿人已筹集100万元,打算受贿人出狱后进行补偿。这种情况算不算犯罪,法律界目前存在争议,有人呼吁完善相关立法。

    根据媒体口径,行贿人给贪官坐牢补偿是“一种新现象”。现在有检察官亲口讲出案例,受贿前官员到处嚷嚷,媒体如实给予了报道,自然算“新现象”。但也不是真的新,网上早有帖子说,一些贪官坐牢后,监狱门前豪车如云,探监慰问者不绝于途,见面礼除了情感慰藉,少不了送金赠银。对此,很多人也有所耳闻目睹。

    行贿人与前官员之间的这种交易有害于社会正义,很伤公众感情,专家们希望找到办法予以打击。有专家说,如果“坐牢补偿费”是贿赂双方在贪官入狱前达成的某种约定,应仍按行贿受贿论处。更激进的专家认为,不论他们有无约定,都应按受贿罪打击。但困难明摆在我们面前:行贿人与贪官有没有事先约定,只有天知地知;出狱贪官已无公职身份,根本就不成其为受贿主体。如果贪官不到处嚷嚷,我们连有没有“坐牢补偿费”都不知情,打击从何说起?

    既然“坐牢补偿费”已经自我暴露目标,我们理当集思广益,拿出应对之策。如果换个角度看问题就会发现:把所有心思与精力放在抓贪官上,尚有不足。莫说贪官个个隐藏很深,识别不易,就是他们全部暴露,光是走司法程序,就要牵扯有关部门无数时间和精力,成本巨大。我们能不能把工作做到前头,防腐于权力未腐,以代替目前这种抓贪官的模式?

    防止权力腐败,防腐于未然,是完全可能的。从世界吏治的实践来看,防止权力腐败已有一些成熟的做法,可资我们借鉴参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强调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反复强调建设责任政府,基本内涵就是人民当家作主,监督与制约权力。我们应当回应社会现实的内在需要,把监督与制约权力的原则落实到制度中,防止权力运行偏离我们为它设定的目标。

    多年以来,国家加大了反腐力度,查办的腐败案件年年有增长,对腐败分子产生了巨大威慑力。通过总结经验,我们也应该看到反腐工作之不足。我们强调提高官员腐败的成本,经常明言“杀鸡儆猴”的司法命题,但这种事后的追究,能否对官员产生足够的吓阻作用,很值得冷静思考。

    “坐牢补偿费”的公开化,给追究式反腐敲响了警钟,催人猛醒。“坐牢补偿费”未必像人们想象的那么严重,但也不能对它掉以轻心。坐牢意味着前官员已经下台,行贿人从实用主义出发,也不会在他们身上投入太多的金钱和感情。但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行贿人可能通过支付“坐牢补偿费”赢得社会信用,有利于他继续钱权交易。坐过牢的贪官也可能利用官场人脉,心安理得地做钱权交易的皮条客。而目前法律拿它没辙,也是事实。

    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不能光想着追究贪官,“严惩”贪官,还要想办法让官员不贪,让他们欲贪而不能。把工作做在前头,一方面可以保全官员自己,另一方面可以减少国家和人民的损失,而且降低吏治成本,可谓一举而三得。反腐的重心应当放在哪里,已是一目了然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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