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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9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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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容不得“非常××”泛滥

志灵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10-11-09 [打印] [关闭] email推荐:
    11月2日,陕西安康市汉滨区委、区政府召开公开处理大会,宣布拘留17名“阻挠重点工程建设”的村民。对于社会上对此举“漠视人权与相关司法规定”的广泛质疑,汉滨区区委宣传部近日向媒体发了一份“情况通报”,称:“在非常时期采取非常措施,对暴力犯罪、严重刑事犯罪以及造成重大影响的典型案件,通过公开曝光的形式震慑犯罪,教育群众,及时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社会效果明显,起到了很好的普法宣传作用。”(《东方早报》11月7日)

    “情况通报”的最大看点或许不是“起到了很好的普法宣传作用”,而是“在非常时期采取非常措施”的限定语。这话有两层意思,一是承认这种做法不正常,因为这不过是在非常时期采取的非常做法;二是非常时期采取的非常措施,是要达到非常目的,即“震慑犯罪、教育群众、消除影响、普法宣传”。可当几个排比的“非常”联系在一起,一点都看不出“明显的社会效果”,只是看到“非常违法”的隐忧。

    首先,“在非常时期采取的非常措施”本身就违法之嫌。法治的一个基本原则是无罪推定,即在通过司法程序确认当事人犯罪之前,当事人都应被推定为无罪,无罪的当事人显然不应受到“示众”的人格侮辱。另外,从上世纪80年代末开始,公安部就单独或联合多部门多次下发通知,要求即便在查处违法犯罪活动时,也要坚决制止游街示众等有损人格尊严的做法,甚至特意要求对于死刑犯也应如此。举重以明轻,既然死刑犯的人格尊严都应受到充分尊重,还有什么样的“犯罪人员”的人格尊严不应受到充分尊重?

    其次,违法行为能达到合法的普法宣传目的吗?手段已然违法,再打一个合法旗号,实在是掩人耳目,这也就是为什么当地宣传部门和公安部门的领导,面对记者提出的“公开拘留的方式是否妥当、合法”的疑问时,均回避而不敢表态的原因。事实上,在非常时期采取非常措施,就是想要让受众感到“非常震撼”甚至“非常恐惧”,通过恐怖性威胁来震慑公众,而不是进行普法宣传。

    再者,恐怖性威慑能让公众心服口服并消除社会影响吗?安康市汉滨区所说的非常时期,就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施工受到了部分村民阻扰,为防范类似事件再度发生,必须“杀一儆百”,但村民缘何阻挠“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难道只是无事生非、寻衅滋事?按照村民的说法,他们只是在补偿款非常不合理且迟迟不能到位的情况下,才无奈地占据道路,由此与名义上前来协调实则“抓人”的警方发生冲突。如此粗暴的态度和做法,再加上对村民的公开拘留,只会火上浇油,暂时的社会影响可能会在强力之下被消除,但事后必然反弹。

    由此可见,非常时期、非常举措、非常效果等一系列“非常××”的背后,往往都隐含着这样或那样的“非常违法”以及利益的“非常不平衡”。其实,那17名“阻挠重点工程建设”的村民,不也是在用“非常方式”来对抗“非常措施”吗?而正是在这种“非常××”的来来往往之中,权力一再被滥用,权利总是被侵犯,从而成为“非常不稳定”、“非常不和谐”的致命诱因。在法治社会中,这样的“非常××”还是越少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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