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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9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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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打“小三”能否保护婚姻

邓海建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10-11-09 [打印] [关闭] email推荐: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夏吟兰教授称,婚姻法学专家们正在热烈讨论的“人身权保护”中包括如何追究“第三者”干扰婚姻关系的责任。“第三者”或许会被追究侵犯配偶权,无过错方有望要求过错方和与之通奸的“第三者”赔偿其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失。(《深圳晚报》11月8日)

    在道德的舞台上,“小三”是“过街的老鼠”,无论社会怎样更迭、观念怎样变化,婚姻的核心依然是忠诚,而维护忠诚婚姻又是个伦理性与私隐性鲜明的问题——那么,最好的规范当然是道德的力量。

    专家认为,《婚姻法》规定,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但对配偶权的保护尚有所欠缺。如果一方对婚姻不忠实,另一方有望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人身权不受侵害,“第三者”或许会被追究侵犯配偶权,无过错方有望要求过错方和与之通奸的“第三者”赔偿其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失。乍看起来,婚姻被破坏属于侵犯民事权利,请求赔偿貌似合理。但将第三者与过错方捆绑起来,有违情理。一者,要求第三者赔偿经济甚至精神损失,本质就等于要求第三者和过错方一样同等履行婚姻的“忠诚义务”,不免强加于人。二者,所谓第三者,实质情形差异很大,有金钱型、也有情感型,从媒体曝光的第三者案例来说,贪腐官员的第三者似乎并不全是主动破坏被侵权人的“婚姻忠诚”,当此背景下,将过错方与第三者等同起来,有失公允。

    第三者的问题,本质就是个道德问题。法律插手时当秉持十分慎重的原则,注意第三者合法权益的维护。事实上,因为第三者在道德平台上已经很弱势,权益被侵害的可能更大,譬如《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甚至有人说,“发帖骂‘小三’可能侵权是时代的倒退”。法律惩戒第三者的预设是“一切婚内关系都是合乎道德的”,但这个判断的错漏不言而喻。而第三者行为虽然对私人生活秩序造成干扰,但并未对社会造成伤害,对之“绳之以法”须慎之又慎。

    配偶权理论能否作为惩罚第三者的依据?这需要回归到“夫妻忠实义务”的本质上讨论。忠诚是义务,但仅仅是道德义务,具体而活泛的道德是无法也不应被“抽象而相对稳定”的法律所包容的。更重要的是,即便《婚姻法》修正了对第三者的责罚细则,这就能减少第三者的出现?能与第三者纠结的,未必在乎这个罚则;莫名其妙当上第三者的,也未必会被它吓唬住。这让人联想起当前我国法学界一个突出的现象:建构理性主义泛滥——认为法律是万能的,凡事总想以法律秩序加以规制,热衷于探讨完美的法律体系的建构问题,寄望构建一个包治百病的社会法律体系,却恰恰忽略了道德等社会内在秩序的培育与养成。

    道德可以对“小三”进行谴责、唾弃,但法律很难对其进行“追打”。婚姻爱情如人饮水冷暖自知,大众的道德不应凌驾于私权之上,法律插手太多,最终恐怕仍拯救不了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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