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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10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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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所有监督都是秀

王毅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10-11-10 [打印] [关闭] email推荐:
    严格地说,对于公检法这一类权力机构的监督,一般而言都停留在自己监督自己,或是同级互相监督层面上,考虑到监督部门与被监督人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而实行起来效果并不是十分明显。但湖北安陆市公安局聘请第三方监督警方的做法,却超越了以往的监督模式,让监督变得真正有意义起来。

    有人说,花费8万元聘请公司监督,还是在作秀,还是有浪费纳税人钱财的嫌疑。我以为,这种观点有些偏颇。因为虽然花费了8万元的监督成本,但如果第三方的监督的确能起到通过监督纠正警风的作用,那么势必会降低公民到这些警务机构办事的成本,提高办事效率,这8万元花得还是物有所值。

    至于有文章质疑第三方监督解决不了深藏于警方深处的一些问题,那完全是另外一回事。因为无论是第三方监督,还是公民监督,实际上涉及的都是所见所闻之事,对警方的更深入的调查,只能由相关的权力机构来展开,因为无论是第三方监督者,还是公民,都没有法律赋予的调查权。

    实际上,如果一个地方能对浮于表面的警风警纪予以监督与整饬,实际上就能起到非常良好的社会效果。因为有了防不胜防的监督力量存在,就必然会迫使当地警方的工作人员,时刻端正自己为公众服务的态度,也会使那些混日子或是有腐败迹象的警察有所顾忌。显然,这正是安陆市公安局聘请第三方公司予以监督的最重要的原因。

    实际上,类似的对警方的监督,在各地也以不同的形式存在着,譬如重庆警方就海选150名监督员,对民警的行为予以监督;沈阳则聘百名的哥做警风警纪的监督员;云南则聘请新闻界人士来监督警风警纪……方式虽然不同,但目的都是一样的,通过更多形式的监督,让警风警纪变得更好,更符合公众的期待与要求。

    从大方向上看,对于公检法一类的权力机构予以监督是没有任何问题的,至于采取的形式是第三方监督,还是公民监督,则完全可以根据本地特点来定。而以各种形式对警方予以监督,都是有意义的,绝不应被视为可有可无的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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