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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17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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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为何频频插手社区家务事

实习生 王梦婕 本报记者 王俊秀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10-12-17 [打印] [关闭] email推荐:
    12月15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金榜园小区“换物业”的请求,理由是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制定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不被政府部门允许,而《议事规则》的核心内容是授权业委会“招标新的物业公司和解聘旧的物业公司”。

    金榜园小区业委会主任徐建英十分失望,她感到行政干预正在令社区自治之路越走越尴尬。

    此前不久,北京市海淀区万泉新新家园小区业主代表大会的召集人吕岩,刚刚在海淀区人民法院里经历了一场“社区自治”与“行政干预”的对垒,目前仍胜负未卜。

    “家规”违反了“国法”?

    今年4月,金榜园小区召开业主大会并由71.3%%的业主表决通过《议事规则》后,送交市政府回龙观地区办事处备案,同时着手招标新的物业公司。不料,7月23日,回龙观地区办事处发文撤消了《议事规则》,因为“换物业”应该是小区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议事规则》对业委会“授权过大”是违法的,于是决定予以撤销。

    由于不满政府插手“家务事”,金榜园小区业委会随后就把回龙观地区办事处告上法庭。然而,判决结果令他们大失所望。法院支持回龙观地区办事处的撤销决定,认为其“符合事实,有法律依据”。

    在《议事规则》中,“授权过大”被视为硬伤。金榜园小区原物业公司惠仁物业总经理曲屹松表示,把“换物业”这种大事一次性授权给业委会几个人决定,恐怕有暗箱操作的嫌疑。

    徐建英则表示,虽然“换物业”理论上是应该业主共同决定,但1000多户业主,想聚在一起开会都很难,怎么共同招标选物业呢?这样一来,任务自然落在了几个业委会成员头上。“而且,业主把‘换物业’的权力交给业委会,并不是长期的,仅一次有效。”业委会成员杨先生强调说。

    自从《物权法》出台之后,商品房的主人在自己的小区范围内,基于私有财产权而享有管理权,已经得到了法律的明确肯定。《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中都规定,小区内重大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委会来管理小区范围内的日常事务。

    那么,行政部门是根据什么撤销金榜园的《议事规则》呢?回龙观地区办事处和海淀区建委、街道办的相关负责人都认为,撤销决定符合《物权法》第75条、《物业管理条例》第19条等法律规定,属于依法行政。

    《物权法》第75条规定,行政机关有义务“协助和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委会。《物业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业主大会、业委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此外,《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试行)》等一系列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都规定上述行政部门对本辖区的业主大会、业委会的成立和运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但在北京市业委会协会申办委员会召集人陈兵看来,行政部门在发现业主的决定有错误时,可以向业委会表达意见,或者将意见向全体业主公告,乃至建议业主向法院提起诉讼,但直接将业主们高票通过的《议事规则》撤销,未免“把手伸得太长了一些”。

    政府“力挺”居委会

    不少商品房社区里有多方力量存在:业委会,居委会,建委小区办……各方势力共处一园,或强或弱,共同唱响“社区自治歌”,当然歌声大多唱不到一个调子里。

    有人这样来形容目前社区自治面临的“大环境”,对此,吕岩有切身感受。他所在的万泉新新家园小区的业委会目前就正在和海淀区建委打一场社区自治权的保卫战。

    2007年12月,万泉新新家园小区业主选出了72名业主代表,并由71%%的业主投票同意授权业主代表大会来组织新一届业委会的换届选举。随后,业主代表大会组织换届选举,选出了新一届业委会,并把材料交给海淀区建委备案。

    2008年3月31日,海淀区建委和海淀街道办事处却在该小区联合贴出一份《公告》,认为业主直选的“业主代表大会”没有法律依据,不符合备案的法定程序,同时要求由社区居委会“另起炉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负责业委会的换届。两个部门还亲自制定了一份《万泉新新家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其中规定,新新家园业委会候选人的最终人选,由居委会在自荐候选人中确定。

    同样感到自治权被“侵犯”,万泉新新家园小区业委会的3位成员2008年9月把海淀区建委和海淀街道办事处告上了法庭。在延期两年之后,今年11月29日,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海淀区建委相关负责人在法庭上表示:“考虑到居委会熟悉小区的情况,而且法律对指派工作人员换届的具体方式没有明确规定,所以我们指派居委会来指导业委会换届,不违反法律规定。”万泉新新家园小区业主代表大会的召集人吕岩则表示,海淀区建委和海淀街道办事处没有咨询业主的意见,就擅自改变了2/3业主投票同意的内容,属于滥用职权的违法行政。

    政府为何频频插手

    清华大学社会学系社区问题研究课题组研究员任晨光说,“社区自治”在现实生活中,像是一场官民博弈。他给记者列举了行政部门干预“社区自治”的几种惯用招数:“首先是找各种借口拖,把一些小区成立业委会的要求拖黄;如果遇到业主比较有恒心的,就转而让居委会牵头业委会的筹备工作,无视业主们的自主组织权;等业委会成立了,业主们积极当家做主维权的时候,行政部门还可能撤销业主大会或者业委会作出的决定,让不少业委会陷入半瘫痪状态;这样磕磕绊绊地运转几年,业委会就该换届了,这时他们可能找种种理由不给新一届业委会‘备案’,就这样周而复始。”

    不少业委会主任表示,尽管《物权法》保障了社区自治的基本权利,但是还有许多部门规章,同时给予了一些行政部门干预“社区自治”的权力,不同位阶的法律规定不完全一致,有时甚至相互抵触。“在此背景下,不能说那些行政部门做起来一点依据也没有。”海淀区上地西里小区业委会主任郭卫建说。

    促使政府部门频频插手社区自治的另一个原因,是一部分行政官员与房地产商、物业公司的灰色利益关系。陈兵告诉记者,据他了解,有些乡镇政府或地区办事处不但在小区开发建设的过程中就有利益牵扯,在业主入住之后,还可能继续将物业公司当做自己的“小金库”或者亲戚朋友的“饭碗”。“在这种情况下,社区自治起来要求‘换物业’,无疑是动了一些政府部门的蛋糕。”

    最受伤的还是业主

    “社区自治”频频遭行政力量干预,最受伤的还是小区业主。

    徐建英告诉记者,因为《议事规则》被撤,金榜园业委会选聘新物业公司的行动也被迫停止。“金榜园十年来一直用的是开发商配的物业公司,在这家公司的管理下,小区安保不好,地下人防工程被出租,规划图上的小区幼儿园也被改作他用。”在旧物业公司的合同到期之后,业委会本想选聘一家新的物业公司来改善小区生活质量,但是在回龙观地区办事处的干预下,目前小区物业“青黄不接”。

    据吕岩介绍,万泉新新家园小区由业主代表大会组织选出的业委会,同样无法开展工作。由于政府两个备案部门发出的《公告》,上届业委会不向新一届业委会移交公章和财务,小区物业公司也不接受这届业委会的监督。在等待海淀法院开庭的两年时间里,万泉新新家园小区当选的业委会成员处于“有名无权”的状态。

    “在小区治理模式由行政管理型向社区自治型转变的过程中,业主才是小区的真正主人,业主大会和业委会才是社区自治的主体力量。”北京市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员雷弢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业主代表大会制度是制度创新,没有超出基层群众自治的范畴,反而使《宪法》中规定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接了地气”。

    北京义方律师事务所张裕东律师表示,行政部门干预“社区自治”时“法无禁止即允许”的任意扩权心态必须纠正,政府应增强对“小政府,大社会”的适应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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