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末年初,流浪乞讨儿童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各地相关部门积极开展救助。然而,调查显示,对流浪乞儿进行的救助流于形式,不少被劝阻、遣返的流浪乞儿很快又重返城市街头。(3月1日《新京报》)
据分析,有三大因素妨碍救助,一是救助者热心,被助者冷淡,多数被救者根本没有求助的愿望;二是流浪儿童来源地和救助地对接不够,来源地根本不知如何安置被救助儿童,仅限于“收发”;三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完善,使简单救助流于形式。上述分析不无道理,但均未触及根本。在笔者看来,没有明确而具体的制度支撑的流乞儿童救助必然流于形式。
首先必须承认,岁末年初出现的流乞儿童救助潮,本身就不是制度发力的结果。它最初是由中国社科院一位知名学者发起,而且一开始旨在通过公众的“随拍”通过微博“打拐”,后来逐渐演变为一场由政府和社会组织参加的大规模“救助流浪乞讨儿童”活动。也就是说,这场活动是民间带动官方,带有明显的自发性特点,因而不仅缺乏制度本身的计划性、组织性、措施明确性和行动一致性,让儿童来源地的政府职能部门不知所措,而且也让被助者不明就里,莫名其妙。
更为重要的是,这项在短时间内就轰轰烈烈的救助活动,缺乏国家法律制度层面的强有力支持,这是迫使活动不得不仓促由“随拍打拐”改为“救助流乞儿童”的深层原因,即使如此,其合法性还是受到一些专家学者的强烈质疑。活动本身的摇摆不定及其合法性存疑,似乎注定了这项活动的虎头蛇尾,最终只能流于形式,使救助变为毫无意义的流乞儿童“免费旅行”。
儿童应当享有哪些权利,父母、家庭、学校和政府承担哪些义务,哪些是不能放弃的权利,哪些是不能怠慢的义务,这些内容仍散见于多部不同性质不同类别的法律法规之中,不仅有些关键权利义务还不是十分明确具体,而且在相互衔接和有效保障上还有不少漏洞,缺乏力度。比如,法律虽然要求儿童必须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但这种“义务性”体现得还远远不够,没有相应措施保证和促使家长及当地政府严格履行义务。部分流浪乞儿的出现与此密切相关。而对非义务教育年龄阶段的儿童,政府有没有义务保障他们基本生活和教育需要,不使他们沦为流浪乞儿,我国法律却没有明确界定。
另外一个法律制度障碍则表现在操作层面,即到目前为止,我国相关法律虽然早已规定了监护权的转移,却少有法律实践。特别是对那些父母带领儿童流浪乞讨的情况,政府和社会实施救助的前提,就是要实现监护权的转移,通过暂时剥夺其父母监护权的方式使儿童获得充分的成长保障,否则救助就有法律障碍,出现法律纠纷。总之,救助流浪乞讨儿童是一项长期的艰巨任务,需要国家法律制度的强有力支撑,单靠名人和民间组织一时的“热血沸腾”无法长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