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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4月12日 星期二
中青在线

冰点时评

个税调整应考虑购房负担

梁发芾 《 中国青年报 》( 2011年04月12日   02 版)

    近日,即将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引发社会各界关注。在为期两周的一项关于职场人士个税改革调查中,37.7%的人同意“月薪超过当地一平方米房价平均数的,才缴纳个人所得税”。(《广州日报》4月11日)

    个人所得税应该扣除基本生活费用,现在要考虑提高的起征点,也就是提高基本生活费用的扣除额。住房是人们的基本需要,住房支出是基本的生活支出,所得税理应考虑到房价大幅上涨带来的住房成本的提高。当然,如果将房价的所有支出列入所得税的扣除,显然并不现实,而将个税起征点与房价挂钩可能也有操作难度,但国际上常见的将住房按揭贷款的利息支出予以税前扣除的做法,则不妨考虑。

    现在,大城市一套基本住房需要百万元甚至数百万元之巨。假设购房按揭贷款50万元,一年的利息支出也在3万多元,每月利息支出近3000元。这不是一个无关紧要的数字。如果将首套住房的贷款利息作为生活成本而予以扣除,则很多贷款买房的工薪阶层就无需缴纳个税了。虽然,按揭贷款的利息支出随着贷款归还的进程而逐渐降低,但是,贷款利息始终是一笔负担,利息抵扣将使购房者的个税负担相应减少。

    在计征个税时将购房贷款利息的支出予以扣除,在中国尤其有独特的必要。4月7日《华商报》报道说,对外经贸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李长安近日就房子的税费问题算了笔账,发现我国现阶段涉及房地产的税种和收费共计超过60项,一些房子税费占房价40%。去年,全国工商联房地产商会一份《关于我国房地产企业开发费用的调研报告》也显示,全国九大城市所调查项目的总费用支出中,各项税费所占比例为49.2%。其中,北、上、广一线城市中,上海税费占比最高,达64.5%,北京为48.28%,广州则占46.94%。买房者为一套数百万元住房支付的价款中,近一半的钱通过开发商之手,以税费的名义交给了国家。

    上述数字表明,买房者对国家的税收贡献非常巨大,税费负担十分沉重,住房中的税负已经严重影响了人们的基本生活。而为购房贷款利息交纳所得税,很不正义。为什么说是不正义的呢?因为购房者以巨额资金买了房子,其中近乎一半是税费;为了交清这些税费,他向银行按揭贷款;而为归还贷款,他必须取得收入;而得到这些收入时,他又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意味着给政府交纳税费的收入,也必须先交纳个税。这种征收有什么合理性可言? 贷款利息支出抵扣,对于减轻购房者负担也许是杯水车薪,却能够体现征收的公平性。

    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的所得税抵扣,在国际上是常见的做法,我国有些地方也曾有过尝试。美国对利用抵押贷款购买、建造和大修自己房屋的业主,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扣除抵押贷款的利息支出。上海市在1998年至2003年5月间,曾实行过一段时间的购房抵个税政策,采用“先征后退”的办法,购房者在购房行为确立后,向征收税务机关申请单独开具个人所得税缴款书据以退税。央行也在2005年的《2004年中国房地产金融报告》中建议,“对住房贷款实行税收抵扣”。但是,上海的探索为时不长,而央行的建议并无下文。

    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的所得税抵扣,在技术和操作上并无难度。在房价高攀,而房价中的税费又占比极大,购房者通过买房为政府缴纳巨额税费诸种现实面前,个税改革确确实实应该考虑人们的住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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