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辽宁省铁岭市纪委、监察局制定了一项暂行办法,今后,凡实名举报党员干部违纪违法行为,查实后将给予举报人奖励。如果使违纪者受到党纪或政纪处分,举报人最高可获5000元奖励。为国家、集体挽回经济损失的,按实际额度的5%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5月2日《人民日报》)
对此,有人叫好,认为可以为反腐助力。但是,这样的规定,对于举报人来说,具有一定的挑战和考验。因为,“实名” 是前提,“查实” 是重点,“奖励”只是最后的结果。实名举报意味着将举报人的信息完全公开,没有“舍得一身剐,敢把贪官拉下马”的人生勇气,谁愿意丢掉眼下自己安宁的幸福生活,将自身的命运逼上绝境呢?退一步说,即使没有遇到残酷的打击报复,凭借自身的正义感和道德追求,将一名颇有权势的官员拉下马,也可能从此导致举报人被孤立和被周围社会环境所不容。
因此,很多举报人选择“匿名”而非“实名”,实在是出于利弊权衡和现实考量。而对于纪委、监察机关而言,总觉得匿名举报缺乏可信度,会包含着大量的凭空捏造和不实之词。因此,鼓励实名举报,又成为办案机关的必然选择。在铁岭市纪委、监察局制定的奖励办法中,要求举报人应署真实姓名和身份,并且必须“举报内容真实”,同时,为了强化可操作性,将“内容真实”进一步细化为“举报线索具有可核对性”。
奖励举报人,是因为其对查办腐败案件有贡献。很多人举报的初衷可能出于利益纷争,或者不愿意与腐败官员同流合污。虽然举报人可能对腐败内幕知情,但要求像办案机关那样缜密、严谨地提供“可核对”的真实内容,可谓是“高标准、严要求”。实际情况是,大多数举报人并不能保证举报内容“完全真实”,他们提供的,往往就是腐败案件的蛛丝马迹,可能捕风捉影,也可能渲染拔高,只有办案机关细致入微、顺藤摸瓜,才能将腐败案件查得水落石出。
因此,让举报人获得20万元大奖,初衷虽好,但从操作性来看,可能不具有现实意义和实际可能。当然,纪检、监察机关适当奖励腐败案件举报人,对于改变举报人随时遭到打击报复、“流血又流泪”的现实而言,依然具有积极意义。
刘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