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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5月06日 星期一
中青在线

十年错案这样形成

本报记者 刘万永 《 中国青年报 》( 2013年05月06日   07 版)

    3307天,这是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保定中院”)认定的赵艳锦被羁押在看守所的时间。

    2001年9月,时年32岁的赵艳锦被牵扯进一桩杀人案。12年里,她两次被判处无期徒刑,两次被宣告无罪释放。彻底恢复自由前,她累计在看守所度过了10个年头。

    更荒诞的是,在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北省高院”)作出无罪判决后,她又被关押了20个月才获得自由。

    仔细分析赵艳锦案的形成,既有案件本身复杂的因素,更与办案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超期羁押密不可分。

    办案机关被指刑讯逼供与作伪证

    案发之初,2001年10月15日和16日,在安新县公安局,赵艳锦曾两次作出有罪供述。

    但从同年10月18日至一二审开庭期间均翻供否认作案。赵艳锦称,此前的有罪供述是因为遭遇刑讯逼供。

    从第一次开庭开始,赵艳锦及其辩护人就提出了刑讯逼供问题,但始终没有被法庭采信,河北省高院的终审判决书中,只是称根据现有证据“尚不能排除”。

    为证实赵艳锦曾被安新县公安局刑讯逼供,保定中院第一次一审开庭时,辩护人宣读了与赵艳锦关押在高阳县同一监号的赵杏斋、宋立伟的证言,证明赵艳锦被关进高阳县看守所时身上有伤,听赵艳锦说是被办案人打的。

    宋立伟的证言说:“我当时第一眼看到她,她已被打得不成样子,我看到她手腕子都成紫黑色了,问她怎么弄的,她说是被办案人打的……浑身青一块紫一块的,赵艳锦说办案人轮班打她,让她蹲马步,用铝合金拧成小辫抽她,她非常怕被提审,怕挨打。”

    第一次一审开庭时,公诉人宣读了时任安新县公安局刘李庄刑警队副队长杨爱亮、办案人曹大卫的证言,证明在办案中没有对赵艳锦逼供、诱供,是其主动交代雇凶杀人的犯罪事实。

    保定中院第一次一审判决认为:“虽然提供了同监号押犯所见赵艳锦身上有伤的证言,但伤情来源仅仅是听赵艳锦诉说,无相应证据作证,对有关刑讯逼供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保定中院第二次一审判决不仅延续了这一说法,而且增加了一项没有刑讯逼供的证据:“安新县看守所、高阳县看守所登记记录均证实赵艳锦入监时健康状况良好”。

    尽管时隔多年,但赵艳锦辩护律师牛炳宜对当时的庭审情景仍记忆犹新:“我们有证据表明这是一个伪证。”

    河北省高院发回重审后,控方补充了一份新证据:高阳县看守所出具的赵艳锦《入所体检表》,该表记载,赵艳锦进入高阳县看守所时没有残疾或外伤,身体健康。填表时间为2001年11月9日。

    然而,牛炳宜律师当庭提出,卷中有大量证据,如公安局、检察院讯问笔录、提押登记等,都能证明赵艳锦早在2001年10月18日就被高阳县看守所羁押。显然,这份《入所体检表》是伪造的。

    2010年5月13日,高阳县看守所出具了一份《说明》:“据我所现存档案记载,赵艳锦入所时间为2001年10月19日,入所体检时间为2001年11月9日,两个时间为何不符,因为当时的值班民警均已不在看守所工作,所以我所现不解释原因。至于入所后20天左右才体检的问题,我所也无法解释原因。”

    对于刑讯逼供问题,河北省高院2011年5月23日作出的终审判决书称:高阳县看守所证明证实赵艳锦自2001年10月19日入所;高阳县看守所同监室人员宋立伟、赵杏斋、李胜秒出庭作证,赵艳锦入所时手上、腿上是紫的,手不能动,腿拐着,赵艳锦说是被办案人员打的。

    判决书称:“虽然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证明未对赵艳锦刑讯逼供,但根据现有证据,尚不能排除同监室犯人证言的真实性。”

    “我们没有刑讯逼供。”2013年4月17日,原办案民警、现任安新县公安局刑警大队队长刘占坡说。

    被漠视的法律

    审视赵艳锦案,侦查、起诉阶段存在诸多违法之处,关于审限的规定屡屡轻易被突破。

    2002年3月6日,安新县人民检察院将赵艳锦案报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02年4月4日,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将此案退回安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理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然而,直到15个月后,赵案才被提起公诉。事实上,安新县公安局没有补充任何证据。赵艳锦的辩护律师宣东说,在案证据中没有任何一份是在2002年4月4日至2003年7月23日调取的。

    更让人匪夷所思的是,该案是由安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2003年7月23日,安新县人民检察院向安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赵艳锦构成故意杀人。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

    一桩故意杀人案,由县检察院向县法院提起公诉,这显然违背法律常识。

    2013年4月17日,安新县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刘占强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这样做是有原因的,但是,我刚刚接到保定市检察院公诉处的电话,这个问题由他们答复。我能说的是,这个事是保定市政法委定的。”

    刘占强说,2003年,全国治理超期羁押,保定市的疑难案件都交给市政法委处理。案件由安新县检察院起诉,“都是有文件记录的”。

    最终,安新县人民法院没有审理赵案。

    接到起诉书后近两年后,2005年6月22日,安新县人民法院向保定中院书面报告,将赵艳锦、郭万祥故意杀人一案移送保定中院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15、16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对于认为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经合议庭报请院长决定后,在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十五日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移送申请十日内做出决定。

    2005年12月23日,保定中院一审判决赵艳锦无罪。2006年1月4日,保定市检察院抗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的案子,除最高人民法院决定的案件,最长应在两个半月内审结。

    但是,直到保定中院宣判半年后,2006年7月7日,河北省高院才开庭审理,判决更是在2007年4月23日才作出。

    (注:本文中的《刑事诉讼法》是指199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版本)

    本报保定5月5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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