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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8月05日 星期一
中青在线

创业说案

极易混淆的法律关系界限

熊定中 《 中国青年报 》( 2013年08月05日   09 版)

    案例:

    经人介绍,A与B公司大股东兼法定代表人C认识。经过了解,A觉得B公司现在主要使用的某专利技术非常有市场前景,而B公司没有发展起来的主要原因是几名股东年纪都比较大,且都是技术人员,不擅长做市场营销。A觉得自己比较有人脉资源和市场推广经验,于是与C进行洽商后,双方同意:A作为股东加入B公司,无偿占有B公司20%的股份;A担任总经理职务,负责B公司的市场推广和营销,自行承担其担任总经理职务期间B公司的所有日常运营费用。在谈妥合作内容后,双方签署了一份《合作协议》,将双方商定的合作内容一一写入,A和C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并且在协议上加盖了B公司的公章。合作之初时大家都很友好,但一段时间后开始出现各种矛盾。矛盾激化的结果,是最终C以公司董事长的名义向A致函,解除A的总经理职务,终止合作。

    律师分析:

    A在收到这份函件后找我商量对策,而我看完他们最初签署的《合作协议》后,告诉他这份协议几乎处处都有瑕疵:首先,A作为股东加入,但没有股东会决议,《合作协议》上也没有其他小股东的签字,导致A事实上无法在工商机关登记为合法股东,而A之前误认为C作为法人签字,配有B公司盖章就足矣;其次,这份合作的本质上是产品技术和市场推广的结合,但A作为市场推广义务人,选择的合作方式是“担任B公司的总经理”,而根据B公司章程,总经理确实是随时可以被董事长任免,这意味着,C拥有单方无责解约权;问题最大的,是A在履行“自行承担其担任总经理职务期间B公司的所有日常运营费用”这一条时,没有作好逐月报备和要求C确认的手续,而双方发生争端后,A想要回这部分费用,C很有可能不予认可——事实上,最后诉至法院时,C的确这么做了。

    律师总结:

    这个案例事实很简单,而且极为常见——市场和技术互补。正是因为事实简单,导致创业者们难以想象,约定落实到法律文本上,可能出现多种复杂的法律关系,如公司主体层面上的合作、股权层面上的调整等,这也就是为什么一些大型企业的商业合作,往往采取一组协议的方式来规制整个合作模式的原因。

    事实上,在一些复杂的合作模式下,当事人极易混淆不同主体所对应的不同法律关系的界限。这一点,很多已经走在成功路上的企业家都会犯迷糊。某个我眼见他白手起家、现在身价上亿的创业者朋友前两天向我电话咨询一个类似合作时,就希望一份文件写完所有事情,我向他解释了两遍合同主体的法律关系并不如他想象的那么简单后,他还没有转过弯来。当然,说到最后他懂了——而通常,越是成功的企业家,也许越不会有这个时间和耐心去跟律师沟通。

    (作者为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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