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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8月09日 星期五
中青在线

中央、地方法规“打架”,民营企业“被执法”引发诉讼

工业盐市场放开多年还走不出垄断怪圈

通讯员 朱洪园 本报记者 樊江涛 《 中国青年报 》( 2013年08月09日   05 版)

    早在多年前就已在国家层面放开的工业盐市场,如今在河北省依然由省供销社所属的盐业公司所垄断,而省供销社所属的盐业管理办公室下设的各级盐政处(所)更是负责对工业盐市场监管。

    业内人士表示,河北省的这种情况绝非个案,工业盐“专营”在许多省份普遍存在。工业盐市场是否已经放开?省、部谁说了算?各级盐政处(所)是否有权监管工业盐市场?这些问题在一些地方至今争论不休,甚至还出现了不少工业盐民营企业被“执法”而引发的诉讼。有专家指出,问题之所以被复杂化正在于工业盐市场的巨大利润。

    民营企业销售工业盐虽经工商注册亦违法?

    “我们证照齐全,经营合法,晋州市盐政管理所凭什么查扣我们的货物?”7月25日,韩天培和妻子告诉记者。

    早在2010年,韩天培就在石家庄高新区工商局注册了石家庄天培盐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是工业盐的销售,经过3年发展,公司已有了一些稳定客户。

    6月19日5时多,韩天培夫妻二人从石家庄高新区宋营村的家里出发,给老客户河北新大东纺织印染有限公司送货。从2010年开始,韩天培便与这家公司有合作关系。这家公司是因石家庄治污才从市内搬至石市所辖晋州市的。

    由于新大东纺织印染有限公司8时才开门,6时30分就赶到的韩天培夫妇只能在自己送货用的蓝色“依维柯”车内耐心等候。

    “大约半小时后,我们正趴在车里睡觉”,马青告诉记者,“突然听见有人敲车窗玻璃,3名自称是晋州盐政管理所的人,出示了执法证后,说我们无计划经营,让我们把车开到盐政所去接受调查。”

    韩天培夫妇认为,自己是合法经营,有工商局的营业执照,依法纳税,便没同意对方的要求。为了防止韩天培把车开走,盐政所的工作人员开来了两辆车,堵在了韩天培的货车后面。“前面是墙,后面是他们的车,我根本没法动”。韩天培说。

    双方一直僵持到下午。18时30分左右,韩天培有点撑不住了,他找了新大东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的谷姓厂长,两人试图一同去盐政所解决问题。韩天培给晋州盐政管理所所长许庆田打电话,“对方却告诉我,今天太晚了,有问题明天再解决。”

    就在韩天培挂断许庆田电话半个小时后,当地几名警察以涉嫌妨碍执法为由,把韩天培和马青带到了晋州市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协助调查。

    6月20日17时多,在调查了20多个小时后,韩天培和马青才得以离开派出所,期间他们的蓝色“依维柯”车已被开走。

    当天,晋州盐政管理所出具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将韩天培的货车和车上1万公斤工业盐登记保存。尽管韩天培夫妻一再强调“有工商局的营业执照”、“依法纳税”、“合法经营”,但此事仍然无法得到解决。6月28日他们无奈接受了晋州盐政管理所的处罚:没收车上的1万公斤工业盐,并交了4000元罚款。

    工业盐是否专营:省、部各执一词

    晋州盐政管理所给韩天培出具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理由是“无省调拨计划”,违反了《盐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根据《盐业管理条例》二十九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

    本报记者注意到,1990年国务院颁布的《盐业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盐业批发业务由各级盐业公司统一经营;1992年颁布的《河北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第23条规定:盐的批发业务由县级以上供销社所属的副食品盐业公司经营。而2006年河北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工业盐管理工作的通知》也指出:对两碱工业用盐以外的其他工业用盐实行统一经营,由省盐业公司统一组织货源,各级供销社所属盐业专营公司批发经营,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两碱工业用盐以外的工业用盐的批发经营业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盐业管理条例》及其相关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核发经营工业盐批发业务的营业执照。

    据悉,这些法规、文件也是河北省盐政部门处理此类事件的执法依据。晋州盐政管理所所长许庆田认为:“目前市场放开的仅是两碱(烧碱、火碱),河北省其他工业盐仍由供销社盐业公司统一供应;工商部门核准供销社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成立工业盐经营企业,没有法律依据;按照国家盐业主管部门的解释,盐政部门有权作出行政处罚。”

    然而被称为“中国盐业反垄断第一律师”的上海律师邹佳莱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却对许庆田的观点乃至河北省盐政部门的执法依据提出质疑。邹佳莱律师称,1995年国家计委、经贸委发布的《关于改进工业盐供销和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1872号文件)明确表示,取消现行的工业盐准运证和准运章制度。“工业盐市场就已经放开。”而且,2011年10月24日,作为现在盐业最高主管部门的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发布了《工业盐经营问题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批复意见执行》的文件。该文件称:“多年来,许多地区不仅对食盐实行专营管理,对工业盐的经营也实行统一经营管理,致使因工业盐经营问题引起的案件不断。”

    文件指出:一、工业盐已不再属于国家限制买卖的物品,经营工业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犯罪;二、法律及《盐业管理条例》没有设定工业盐准运证这一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或地方规章不能设定工业盐准运证制度;三、《盐业管理条例》对盐业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经营盐的批发业务没有规定行政处罚,地方政府规章不能对该行为规定行政处罚。

    但晋州盐政管理所所长许庆田表示,虽然他们也知道以上这两个文件,“但《盐业管理条例》和《河北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还没有废除,我们就可以继续执行,我们罚他也是有法可依。”

    邹佳莱律师认为,计划经济时代制定的法律,有一定局限性。1995年,国家放开工业盐市场后,就应该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

    对于2006年河北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工业盐管理工作的通知》,邹佳莱认为,该函件不是地方性法规,无权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与《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相悖,其规定是无效的。

    河北省法制办:盐政处、所不具罚没主体资格

    “晋州盐业公司和盐政管理所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韩天培告诉记者:“盐业公司卖盐,盐政管理所负责监管。”

    他认为,晋州盐业公司同时具备官和商的双重身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让人质疑其执法的公平性。据了解,这种现象不只在河北甚至在全国工业盐领域都普遍存在。但律师邹佳莱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却表示,这一普遍做法并不合法。晋州市盐政管理所不但无权对韩天培进行处罚,甚至其自身都属“非法机构”。

    邹佳莱认为,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下属的河北省盐务局才是河北省的盐业主管部门。河北省供销总社只负责流通领域碘盐的管理,省供销社盐业管理办公室只是省供销社的一个内设机构,对外无权设立行政执法机构。

    “供销社盐业管理办公室下设盐政处、盐政所,依据国家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盐政处、盐政所)是不具有罚没主体资格的,其实就是一个非法机构。”邹佳莱强调说。

    但河北省供销总社盐业管理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却对记者坚称:各级盐政部门是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而且是河北省政府赋予的。

    而河北省法制办公室却否定了河北省供销总社盐业管理办公室的说法。河北省法制办公室协调监督处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省供销总社具有碘盐的执法主体资格,各市级盐政处和县盐政所没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前段时间,我们下去调查,在邢台也发现了这种事,已经通知了当地政府处理。”这位工作人员再次强调:“盐政处和盐政所不具罚没主体资格。”

    盐政部门非法查处引发民营企业大量诉讼

    一些民营企业将盐政部门的查处诉诸法律。目前,在河北省引起诉讼的此类案子就有多起:邢台2起、沧州1起、石家庄3起、邯郸1起……在全国其他地方,这样的诉讼也不时见诸报端。

    石家庄海化盐业有限公司诉讼代理律师孙国强告诉记者,2010年5月25日,石家庄海化盐业有限公司与湖北长舟盐化有限公司签订了工业盐购销合同,买进216.4吨工业盐。同年5月29日,长舟盐化有限公司从湖北云梦站向邯郸站给石家庄海化盐业有限公司发货,6月1日货运至邯郸站北货场。

    当天,这批货被邯郸市盐业行政管理处调查,并登记保存。处罚理由也是“不执行国家计划,擅自从外省购进、运销工业盐”,违反《国家盐业条例》第十九条,依据第二十九条进行处罚。石家庄海化盐业有限公司不服,诉至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败诉后,海化盐业有限公司又上诉至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邯郸市盐业行政管理处认为石家庄海化盐业有限公司违反了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依据第二十九条对其进行处罚。但《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并未规定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二十条进行处罚。法律、法规有权解释的机关在解释法律、法规时,应在上位法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合理解释,不应扩大解释或缩小解释。《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盐业管理条例》对盐业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经营盐的批发业务没有设定行政处罚。所以,被上诉人邯郸市盐业行政管理处认定上诉人石家庄海化盐业有限公司违反了《河北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依据第三十六条对其进行处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撤销。对查扣的石家庄海化盐业公司的工业盐应予以返还。

    2012年5月9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责令邯郸市盐业行政管理处返还扣押的上诉人石家庄海化盐业有限公司216.4吨工业盐。虽然在二审中海化盐业有限公司这家民营企业胜诉,但了解该案的法律界人士告诉记者,民营企业在这类案件中最终获胜,这在河北省乃至全国都屈指可数。

    专营背后的巨大利益

    罚款之后,晋州盐政管理所把车归还给韩天培。韩天培坚称:晋州盐政管理所处罚他的目的就是为了垄断晋州的工业盐市场。

    记者调查得知,晋州盐业公司的工业盐售价是700元一吨,而韩天培卖650元一吨。“要的量大,还可以便宜”。韩天培说,他经常遇到麻烦。“市盐业公司的人,跑到我的客户那里,说我的盐是不合法的,告诉他们不要用我的盐”。

    据媒体报道,2008年全国氯化钠产量为6800万吨,其中,食用盐仅为800万吨,工业盐达6000万吨,市场销售总额达300亿至500亿元。多年来,食用盐销量基本保持不变,工业盐销量却大幅增长。律师邹佳莱认为:“这中间有巨大的利润,盐业公司怕民营公司抢生意,肯定不会轻易放开工业盐经营权”。

    石家庄海化盐业有限公司诉讼代理律师孙国强告诉记者,现在民营盐业公司很难发展壮大,经常遇到一些麻烦。官司打赢后,海化盐业公司又被邯郸盐政处扣了两次货,至今未归还,而且去石家庄市工商局年检,也不顺利。

    在采访中,石家庄市工商局注册分局注册指导科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现在已经不给民营的盐业公司注册。而他给出的理由则是:“现在工业盐是专营。”

    据了解,在韩天培之后,石家庄市高新区工商局几乎没再发过经营工业盐的营业执照。石家庄市高新区工商局企业科的智姓科长告诉记者,自从去年年底,河北省工商局开会通知后,就不让发营业执照了,之前发的可以继续营业。

    记者致电河北省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处,一位杨姓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经营工业盐是要前置行政许可的,而且省政府专门为这事还出过一个文——《关于加强和改进工业盐管理工作的通知》,上面强调各级工商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盐业管理条例及相关管理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核发经营工业盐批发业务的营业执照。”

    但他同时也介绍说:“现在我们正向省政府打报告建议,把工业盐的经营从前置许可上取消,放开。但是这个东西还没批呢!”  

    本报石家庄8月8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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