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简介:
2014年12月10日,网易公司发布声明,称知名社交应用程序“陌陌”公司的创始人、CEO唐岩在网易公司工作期间存在不法行为,并列举了唐岩的“三宗罪”: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私创“陌陌”;在职期间利用网易对其的信任向自己妻子创设的公司输送经济利益;因个人作风问题被警方拘留未通报。在声明中,网易公司还严厉指出将“保留对唐岩在网易工作期间全部不当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由于这个时间正好处于“陌陌”公司赴美上市前夕的节点上,因此尽管该公司处于上市缄默期无法公开回应,但在创业圈里仍然是一石惊起千层浪,引出业界评论无数。
撇开本事件中当事各方的目的和主观心态不谈,单纯从事实本身来分析的话其实颇有指导意义:如果说对于网易的第二、第三点指控因为未经查证不便评论,但第一点所反映的事实应该是客观存在的,即“唐岩在网易就职期间设立陌陌公司”一事,律师经工商查询得知,北京陌陌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7月7日,而公开信息显示唐岩是2011年9月从网易公司正式离职,9月28日网易内部邮件才确认由其他人接任唐岩在网易的职务。考虑到从申请注册公司,到公司正式注册成立中间还有一个不短的时间,那也就是说,唐岩其实是在从网易正式离职前好几个月已经开始申请成立自己的公司,为自己“打工”了。
律师分析:
这个故事很有趣,网易是个创业成功的企业,它的员工却成为下一个或者下一批新企业的创始人。在商业层面上,这是个励志的故事,鼓励还是限制都是商业上存在合理性的决策角度,但在法律层面上,问题则被单一化了:公司员工在尚未从原单位离职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自行设立公司进行创业?
首先,我们需要判断这个行为是否合法。《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对于什么是“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如果不属于公司法意义上的特定“高级管理人员”,那么公司员工在不利用公司的商业秘密或财产谋私利的情况下,单纯在外设立公司预备创业的行为并不直接违反法律。
其次,我们需要判断这个行为是否违约。调整公司和员工之间劳动关系的相关法律赋予了公司与那些不属于有法定的不竞争义务,但又掌握公司核心业务的员工签署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的权利。当然,在本事件中并没有出现这两份协议,但这并不是说因为网易没有拿出来这份协议,律师就推断在网易与唐岩之间不存在竞业限制协议,因为通常而言,对员工的竞业限制都会限定于原公司的行业范围,而在2011年,唐岩创设的“陌陌”其实很难讲与网易同处于一个行业范围,即便存在竞业限制协议,也未见得对本事件结果有所影响。不过对于创业者和创业企业来说,个案的具体情况并不重要,重要的是需要知道,竞业限制协议和保密协议这两份文件,才是公司员工在职期间能否自行设立同行业公司的核心文件。
(作者为北京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熊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