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2月12日电(记者庄庆鸿)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日前下发文件,出台“建立问责制”等14项举措防纠冤假错案。
这份《关于在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提出“建立问责制”,对刑事执行检察人员不认真办理在押人员、被强制医疗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控告、举报、申诉,对存在冤假错案可能的案件不受理、不办理、不依法转办、不督促办理或者玩忽职守的,要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意见要求,看守所检察应当对入、出所在押人员身体健康检查实施严格的监督,并监督看守所细致检查、拍照、录像,固定证据;应注重发现和纠正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办案人员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虐待在押人员等违法行为;应当对入所在押人员的身份核实进行监督,注意发现是否“冒名顶罪”;应当注意调查了解“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是否存在证据不足或者刑讯逼供等违法办案情况,及时发现可能造成冤假错案的线索,应当坚持定期或不定期巡视检察;加强对“所外提解”的监督,做好还押时体检情况记录的检察,注意发现提解期间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体罚虐待等违法办案的情形。
意见要求,监狱检察对长年坚持申诉、拒绝减刑及因对裁判不服而自杀、自残等情形的服刑人员应当及时调查了解原因,发现有冤假错案可能的应当依照规定及时报告;强制医疗执行监督中发现被强制医疗的人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或者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意见指出,要畅通在押人员控告申诉渠道,对于在押人员的控告申诉,检察院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或久拖不办的,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应当将情况书面报告上级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