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份,广州中院出台相关文件,正式在两级法院全面推进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工作。逐步取消案件审批制后,广州法院的院长、庭长们审批案件的权限被大幅缩减,原则上他们不再审批合议庭法官办理的案件结果。(《南方都市报》8月12日)
广州中院作为司法改革试点单位,迈开了司法去行政化的关键一步:院长不再审批案件,将审判权真正交给合议庭和承办法官,为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打牢基础。
在以往法官队伍素质整体不高的时期,为防止差错案件的出现,行政审批制被嫁接到了法院审判管理之中,庭长、院长审批制也的确起到了一定的把关作用。这就形成了不少法院司法裁判的模式:承办法官们负责前期的案件庭审,最后落槌定音的却是院长、庭长。这也形成了一个众所皆知的事实:发给当事人的裁判文书上署名的法官,往往不是决定案件裁判结果的人员,因为案件裁判前还须层层上报至庭长、院长审批后才能正式下发。
在审批制下,法官责任制被弱化,独立性不够导致依赖性强,院长却不得不把相当大的精力用在案件审批上,疲于听案件汇报、看案卷材料。逐步取消审批制,就是逐步给院长减负,使院长从审批中解脱出来,做院长该做的事。
那么,审批制取消后,院长该干什么呢?
院长首先是法官,这是其必然的身份,而且一般都是法官中的精英。院长如果进入了法官员额,又不办案,则是对有限的司法资源的浪费。取消审批制,院长就有了更多的精力参与案件审理,尤其是那些新类型案件、重大疑难案件、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等,院长要亲自担任审判长进行审理。今年7月初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对院长办案有了明确的要求,即院庭长“经考核符合入额条件的,应当进入法官员额,但必须作为主审法官履行审判责任”。
当然,在终身负责制下,院长也没有免责的特权,自己主审的案件得自己负责,这也就排除了院长审案走过场的可能。但院长毕竟不是专职法官,还有大量的行政管理和党务工作,如何合理确定院长办案的数量,必须从实际出发、科学界定。
取消审批权,意味着法官的担子重了,但放开后,法官能挑得起吗?这是个两难命题。为了解决法官不办无把握的案子,广州中院规定:合议庭把握不准的案件可以提交庭长、院长审阅,庭长可启动审判长联席会议、专家法官会议,院长也可以视情况提交审判委员会决议。
这样一来,法官还是可以推着院长走,自己把握不准的,找庭长、找院长,那院长刚从审批制中跳出来,会不会又陷入审阅制中?如果不能限制法官提交审阅的条件,这种可能性就会存在。而且,这是替法官想的一条办案求助之路,由院庭长们为法官办案提供智力支撑。如果院长对法官办案不放心,怎么办?除了自己办案外,没了案件审批权的院长,就不能过问其他法官所办理的个案吗?答案应当是否定的。
在审批权逐步取消的过程中,院长不能也不应该当“甩手掌柜”,应当履行好领导与监督职责。根据中央政法委今年3月下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院长因履行领导、监督职责,可以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但应当依照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由办案人员记录在案。
这就是说,院长基于领导、监督职责可以就个案提出意见,这种指导性意见只供合议庭和承办法官参考,最终的决定权还是在法官手里。记录在案的好处在于厘清责任,法官没有采纳导致错案的,责任肯定在法官;法官采纳后导致的错案,院长也应视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
院长在什么情况下提出的指导性意见是属于领导、监督职责,这一条是界定院长是否有权过问案件的关键。因而很有必要对此予以明确,不然,法官无所适从,院长也没有权力边界。
就个案提出指导性意见,这是院长的事前监督。案件判决后,就个案质量进行评查,基于信访、申诉等启动案件复查等,这也是院长履行领导、监督职责的重要部分。
取消审批权后,院长应当回归法官身份办大案、难案,也应当履行好领导、监督职责,指导其他法官办好案,这都是院长应该干的事,也是必须干好的事。
许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