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8月26日电(记者王亦君)“各级人大代表能否充分履职,直接决定和影响着人大作用的发挥。近年来,一些地方人大针对少数代表责任意识不强、履职不力等问题,建立和完善了代表考评考核、履职激励和不称职代表退出机制。”今天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分组审议《代表法修正案(草案)》,车光铁委员提出,建议此次修改代表法,针对人大代表述职制度、履职监督、奖优罚劣、退出机制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有效激发人大代表履职的活力和动力。
马志武委员建议,建立对代表履职情况的登记和考评制度。比如“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应当建立健全人大代表执行职务档案,记载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情况”。在登记基础上,对人大代表履职情况进行考评。对依法履职、主动联系群众、积极反映民意的人大代表予以表彰。
同时,代表法中应进一步明确人大代表罢免的条件和程序,便于实践操作,也便于选举单位和选民更好地加强对人大代表的监督。《代表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县级人大常委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定期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