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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8月27日 星期四
中青在线

缺乏监督的“个人募捐”能走多远

本报记者 谢洋 实习生 禤支兰 涂茞茞 《 中国青年报 》( 2015年08月27日   05 版)

    王杰以个人名义开设“百色助学网”,以公益助学为幌子蒙蔽爱心人士,性侵多名山区女童的事件一经媒体曝光,在公益圈引发震动。8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内40多家公益组织负责人在南宁参加公益组织自律研讨会,集中反思了“百色助学网”事件。

    与会者认为,这一事件暴露出个人募捐普遍缺乏监督的现状。

    既然是一家非法网站,为何“百色助学网”能在当地存在9年却没有任何监管?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隆林县教育局办公室的相关负责人表示,王杰以个人名义在网上搞募捐是民间行为,教育局没有权力去管。作为一名教师,“教育局可以管他的人,可是不能管他做公益”。隆林县民政局民间组织股负责人则表示,王杰是以个人名义搞的网络募捐,不属于社会组织,不归民政部门管。而对于网站管理,依据“桂编办发〔2014〕113号文”,民政局只负责规范社会组织网上名称的管理,审批和监管是其他部门的职责。

    “王杰的案例是典型的个人募捐案例,不是正式注册的机构。作为一个未进行正规注册的网络公益平台,‘百色助学网’在无监管的状态下运营9年,相关法律的缺失是一个主要症结。”华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讲师褚蓥说。

    据了解,我国捐助行为的法律关系主要依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来规范。该法律明确,只有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及机构才有募集善款的权利。但由于民间社会团体进行登记注册的门槛过高,为数不少的民间公益组织没有在相关部门登记注册。而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提到的对民间公益团体的监督监管,都是指登记部门对登记团体的监管。

    “公益组织和机构进行募捐后,必须承担法律要求的公开透明的责任。”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贾西津认为,与组织机构募捐不同,个人募捐实际上是一种赠予关系,即捐赠者将自己的钱直接赠予募捐者。而募捐者拿到钱后如何使用,是不受法律约束的,捐赠者也没有权利要求其进行公开。这也是个人募捐屡受质疑的根本原因。

    长期以来,我国传统公益靠的是个人奉献,依赖于熟人社会的关系纽带。但个人募捐频频曝出问题的同时,一些地方这种公益方式又必不可少。

    广西电视台新闻频道深度报道部负责人陈树胜在调查“百色助学网”的过程中发现,王杰的资助对象,是很多正式备案的公益机构“覆盖不到的”。面对深山里等待援助的孩子、一贫如洗的家庭,如果直接把这一块抹杀的话,又有些不近人情。

    如何在法律缺失的情况下,规范这种民间公益行为?在研讨会上,与会公益组织负责人共同商讨制定了《广西公益组织自律准则》。这一准则除强调公益组织要守法、运营公开透明、服务公众利益等基本原则外,还要求设立投诉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公益组织第一要有自己内部的监督,第二个要有群众的监督,群众监督就包括所有的公益组织之间的互相监督,王杰在当地待了那么多年,干了那么多事情,难道那个地方的人都不知道他的事吗?为什么不能提出来?所以说我们公益团体要有一个监督机构。”柳州红骑公益联盟理事会理事刘转运说。

    但从实践来看,这种缺乏法律规范的自我监督,终归是存在较大局限。

    在褚蓥看来,以个人募捐为代表的传统公益,很多人都是以志愿者的身份在做,难免鱼龙混杂、泥沙俱下。“要想改变这种状况,只建立法律制度是不够的,需要建立新的职业化公益模式。职业化公益靠的是职业公益人士,依赖于城市化的陌生人社会和大工业资本,也需要政府建立专业的法律制度和监督体系。”

    当前可以做的是什么?广西思贝律师事务所主任阮子文律师认为,王杰经营“百色助学网”虽然属于个人募捐,但是民政部门有指导与规范捐赠行为的责任与义务,而不是任其发展、不闻不问,给其犯罪留下空间。“在个人捐赠可能涉嫌违规时候,政府部门有义务监管和督促个人捐赠规范合法。”他表示,“同时,‘没有登记’不应成为民政部门的借口,政府应依法督促相关组织进行登记和合法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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