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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1月19日 星期二
中青在线

单位介入医疗纠纷,有何不可

储殷 《 中国青年报 》( 2016年01月19日   02 版)

    医院的和平,医患关系的正常化,绝不能走强力维稳甚至暴力维稳的道路。恰恰是单位的出现,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医闹。


    近日,一家事业单位为就医过程中死亡的员工出具公函,请求医院给出一份真实、完整的调查结论。该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一些人认为,这是以单位的名义对医院施压,是对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某种干扰。坦率而言,这种单位介入的方法,不仅与法、与理、与情都有依据,而且有可能减少医患之间的怀疑与误解,有助于形成平和、理性的医患纠纷解决机制。

    从法律上来说,在我国的民事制度中,就留有单位法人支持当事人进行诉讼的空间。这个单位既可以是工作单位,也可以是居住地的街道、居委会等组织。单位的公函在法律上正是这种单位意志的体现,相比于在医患纠纷中,常见的单位派人与医院协调,这种做法其实更正规、更严谨、更能避免代表单位的工作人员的个人情绪与偏好。

    从道理上来说,当前的医患纠纷当中,往往是在知识、财力等各方面上都处于劣势的患者个人面对强势的医院法人,这种强弱力量的失衡,导致部分患者拒绝正常途径,选择偏激手段维权。只有解决了这种不平衡,才能够真正让患者在公平的条件下与医院和平地解决纠纷,使其摆脱那种被医院忽悠、欺负的绝望情绪。现实条件下,大多数的社会成员除了单位以外,往往没有其他正常的社会组织资源。如果单位不管他,那么一些患者就很可能去寻求不规范的组织资源。我们当然要打击“医闹”,但是医院的稳定,医患关系的正常化,绝不能走强力维稳甚至暴力维稳的道路。恰恰是单位的出现,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医闹。一方面,单位的法人行为相比于个人,更加理性、规范;另一方面,有了单位的出面,患方很大程度上有了可以信任、依靠的组织,而不会为别有用心的人所蛊惑。

    从情理上来说,单位为员工的生老病死等事务出具公函,在以前并不罕见。因为除了发放薪酬,单位对员工还有其他的责任。这甚至并不是中国的特殊现象,在许多“有人情味”的社会里,这其实是普遍现象。倒是我们的一些单位,除了冷冰冰的管理与物质刺激之外,已经没有多少人性化的成分了。

    中国社会要尊重医生,要治理医闹,但是也要同情、理解患者的不安与无助。单位如果真能介入纠纷解决,也许恰恰能够提供一个既能让患者相信,也能平和听取医院意见的第三方。相比于患者及家属诉诸于医闹,医院召唤保安、警察的暴力怪相来说,这样的第三方模式倒是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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