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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4月28日 星期四
中青在线

看法

拒服兵役于法不容、于理不通、于己不利

房永智 《 中国青年报 》( 2016年04月28日   06 版)

    近日,一则新闻引起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老百姓的关注,当地3名应征入伍人员因怕苦怕累、不愿受部队纪律约束,以各种理由逃避服兵役,经兵役机关、部队及家属反复教育后,3人仍坚持拒绝留队服役,为此所属部队依据《兵役法》作出了退兵处理。

    3名青年不愿意参军,归根结底是思想认识上的原因。军队是特殊的群体,既有残酷的体能上的磨砺和锤炼,也有严格的法规和纪律约束,平时的生活也基本上是日复一日的训练和三点一线的生活,不仅辛苦,而且单调。军营里的生活与入伍前的生活有不小的反差,意志品质不坚定的年轻人无法适应这种环境。

    以前拒服兵役的案例多发生在东南沿海省份,现在中西部少数地区极个别应征入伍的青年也出现了因怕苦怕累而不愿服兵役的情况。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国家的经济水平不断提高,参军入伍不再是部分青年改变生活环境的唯一出路,另一方面是因为社会的多元性让兵源成分更加复杂,当他们对部队的生活感到不适应时会坚持个人诉求,淡漠了公民的义务和法律的责任。

    值得强调的是,家庭越富裕越不能忽视对孩子意志品质的塑造,国家越富强越要注重对国民国家意识的培养。透过传统史籍可以看到,古代中国人非常强调“忠孝仁义礼智信”这些社会责任,更加注重“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这样强烈的经世意识。对待国家和家庭的责任是一致和相通的,可以想象,面对国家需要不愿拿起武器承担义务的人在遭遇家庭和个人困难时更容易选择逃避责任。

    中国人口众多,长期充足的兵源让许多人忽略了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依法服兵役不是适龄青年的可选项,而是必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明文写道:“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所以,因思想原因坚决不愿在部队服役的人必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兵役法对拒绝和逃避兵役登记与体格检查、应征公民拒绝和逃避征集的、预备役人员拒绝和逃避参加军事训练及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国防生违反培养协议规定不履行相应义务、现役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等不同情形均明确了处罚规定,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除此之外,各省根据情况在各自的征兵工作条例中对类似情况也明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对于红河州的这3名青年,州政府就依据《兵役法》《云南省征兵工作条例》《红河州拒服兵役思想退兵行为处理办法》等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并按照该地区2015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5倍的标准给予经济处罚,同时明确两年内不得出国(境),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3年内不给予进行就业登记和介绍就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经商营业执照。

    这些拒服兵役的案例虽然醒目但目前还是少数,每年参军到部队的绝大多数新兵都能顺利完成从地方青年到革命军人的转变,走向各个战斗岗位,担负起保家卫国的责任。另外,从红河州3名退兵青年在当地引起的舆论反应来看,人们都充分肯定当地政府的处罚决定,并对他们的逃避行为进行了谴责。

    国无防不立,民无兵不安。国防安全需要国家每一个适龄青年的热情参与,依法服兵役更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只有雄鹰才配拥有天空,只有蛟龙才能遨游海洋,拒服兵役于法不容、于己不利、于理不通,欢迎更多优秀的有志青年加入到军队中来,一代又一代杰出的军人已经证明,在这里,你会付出很多,但你会收获更多!

    (作者单位:工程兵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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