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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8月11日 星期四
中青在线

公安部等八部门:

国家机关不得扣留或抵押公民居民身份证

  来源:中国青年报  ( 2016年08月11日   03 版)

    本报北京8月10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何春中)为进一步规范居民身份证的使用管理,确保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推动实名制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日前,公安部、中央综治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与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中国人民银行八部门制定并发布了《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明确要求,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不得扣留或者抵押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公民应当坚决抵制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或者扣押居民身份证的行为。

    《公告》指出,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公民应当依法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民应当依法使用居民身份证,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公民应当增强居民身份证安全保护意识,妥善保管居民身份证,防止丢失、被盗;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可以有效防止被他人冒用,有利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有利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公民可积极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

    《公告》称,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居民身份证核查义务,严格落实人、证一致性核查责任。不依法履行核查义务致使公民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公民应当自觉配合居民身份证核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当场核查居民身份证的人、证一致性,不得擅自记录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

    《公告》指出,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不得扣留或者抵押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公民应当坚决抵制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或者扣押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对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严格保密。对单位内部建立的公民个人信息存储系统,要严格设定查询权限,严格控制知悉范围;要强化技术防护措施,严防信息泄露或者被窃取。

    此外,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要建立不良信用记录人员“黑名单”制度,对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个人,要列入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库,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必要限制,推动落实联合惩戒机制。

    《公告》欢迎广大群众积极向公安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检举伪造、变造、买卖、冒用居民身份证以及泄露、窃取、买卖、冒用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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