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2月22日电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王亦君 焦敏龙)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今天上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三审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均作出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怎么办?经过三次修改和两次征求公众意见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三审稿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同时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未成年人犯罪,如何矫治是关键。为了与刑法的这些重大修改相衔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拟作出修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三审稿明确定义,将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规定为严重不良行为,以“列举+兜底”条款的方式规定了9种行为,作出规定: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区里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三审稿规定,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由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司法行政、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专门学校等单位,以及律师、社会工作者等人员组成,研究确定专门学校教学、管理等相关工作。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同时区分了专门教育和专门矫治教育: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至少确定一所专门学校按照分校区、分班级等方式设置专门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专门矫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