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公众关注的“百香果女孩”一案,经过了一审、二审、再审、改判的跌宕起伏,随着被告人杨光毅被判处死刑并执行,似乎已经尘埃落定。3月12日,“百香果女孩”杨某燕的妈妈陈礼言接到了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寄出的《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凶手杨光毅对受害女孩及家属退赃全部执行完毕,受害方获得退赔32元。这再次引发公众对该案结局的关注。
一边是被害人遭蹂躏惨死的凄凉,一边是区区32元,这种莫大的反差,很容易让广大公众产生忿忿不平的心理。其实,从法律上来讲,这32元并不是赔偿款,而是退赔款。刑法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考虑到杨光毅当年强奸杀害“百香果女孩”,还拿走对方身上卖百香果的32块钱,法院在判决书上责令退赔,也在情理法理之中。
真正让人难以接受的是,被害人亲属除了拿到这笔退赔款,并没有实际获赔。尽管刑法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而在灵山县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被害人亲属也曾同被告杨光毅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一致,由对方赔偿经济损失28.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被害人家属一方还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问题是“凶手没有财产可执行民事赔偿”。这就意味着,对“百香果女孩”亲属而言,经济赔偿“可望而不可即”。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其实,对于这种情况,也不是没有解决的办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作出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重大部署,据此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出台了《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对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由国家给予适当经济资助,帮助他们摆脱生活困境。“百香果女孩”的父亲早逝,母亲独自拉扯5个孩子,靠着低保度日,因为这起恶性刑事案件的发生,更将这个不幸的家庭往崩溃边缘逼了一把。这种情况完全符合《意见》规定,被害人亲属可以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救助。
当然,有关部门出台的《意见》,毕竟是相对抽象的。各地出台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司法救助标准。根据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实施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办法(试行)》,“救助金额以案件管辖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一般不超过36个月工资的总额”,“损失特别重大、生活特别困难,需适当突破救助限额的,应严格审核控制,但救助金总额不得超过依法应当判决的赔偿数额”。具体到“百香果女孩”的司法救助上,考虑到之前调解达成的数额有30余万,有关部门给予的司法救济也应与之基本持平。
当然,除了政府给予的司法救助外,这个贫困的家庭还可以获得更多救济。被害人家属还可以在当地政府的帮助下,获取一定的社会公益救助,解决燃眉之急。不过,这种社会公益救助,也不是完全的、金钱意义上的救助。考虑到伤及人身的犯罪,往往给当事人及其家庭造成身心创伤,对于“百香果女孩”所在家庭,有必要采取跟进疏导措施,从心理上为他们抚平伤痕,消除社会矛盾隐患。只有当这些救助措施到位了,被害人亲属才能切实感受到社会温暖,尽早走出不幸的血案泥沼,开始新的生活。
欧阳晨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