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5月30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王亦君)今天,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全国妇联发布《关于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范人民法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促进家长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用法治守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意见》明确人民法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情形和范围,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双方,应当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对于涉及抚养、收养、监护权、探望权纠纷等案件,以及涉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就监护和家庭教育情况主动开展调查、评估,必要时,依法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涉未成年人的案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请求对自己进行家庭教育指导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意见》明确人民法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要求和方式,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确定家庭教育的内容,指导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合理运用家庭教育方式方法。人民法院在开展家庭教育指导过程中,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监护职责教育和法治教育。
《意见》明确人民法院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的条件和制发程序,明确了人民法院责令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的情形。符合这些情形,且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不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或者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后仍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人民法院可以以决定书的形式制发家庭教育指导令,依法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意见》注重开展家庭教育宣传和法治宣传教育,加强诉源治理,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涉未成年人案件的特点和规律,有针对性地开展家庭教育宣传和法治宣传教育。人民法院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未尽到未成年人教育、管理、救助、看护等保护职责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发出司法建议。
《意见》明确建立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联动机制,推动社会各方共同治理。《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妇联应当与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加强协作配合,推动建立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联动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家庭教育指导领域困难问题,不断提升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实效。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段农根介绍,家庭教育促进法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后,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迅速行动,采取一系列举措,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积极探索专业化、规范化工作机制,取得了明显成效。截至2022年年底,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10308份,单独或联合有关部门建立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机构837个,开展家庭教育指导38080次,为推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