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4月4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贾骥业)4月3日,国家数据局发布公告,就《数据产权登记工作指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旨在建立健全数据产权制度,构建全国统一的数据产权登记体系,助力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的培育。

  随着我国数字经济的高速发展,数据正在从“副产品”变成“基础生产要素”。但现实中还存在一个突出矛盾:数据越来越重要,真正敢用、会用、用得好的主体却不多。在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教授汤珂看来,数据产权不明确是产生上述矛盾的主要原因。“需要明确回答‘数据的权属如何确定、权利如何拆分与约束’,为数据的合规使用和规范流转提供依据。”

  数据产权登记是数据合规高效流通的重要支撑。“一方面,登记能够增强权利公示与可验证性,缓解信息不对称;另一方面,登记为后续流转、授权、保护和监管提供制度支点。”汤珂表示,数据产权登记有利于厘清资产底数、明确使用边界、提升透明度。

  目前,上海、福建、浙江等多地已围绕数据登记、产权登记等开展了多元化的探索,但在登记流程、确权标准、审核机制等方面还存在较大差异。国家发展改革委创新驱动发展中心主任霍福鹏认为,当前亟须尽快出台国家层面的数据产权登记公示相关管理办法,提升数据产权登记的权威性与公信力。

  征求意见稿从登记机构、登记程序、登记类型等方面对数据产权登记工作的相关要求进行了明确,确立了“申请-受理-审查-公示-异议处理-信息存证-凭证核发”七步闭环,并设置了明确时限和操作规范。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常鹏翱表示,指引立足于我国数据产业发展实际,构建了一套科学完备、务实高效的数据产权登记体系,提出了数据产权登记的中国方案,为数据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以及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的建设提供了重要制度支撑。

  征求意见稿明确,数据产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数据享有的财产性权利,包括数据持有权、数据使用权、数据经营权等。这样数据产权的“结构性分置”与《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提出的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基本保持一致。

  汤珂介绍,将数据权利设计为“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的结构性分置,核心逻辑就是要把对数据的投入与回报、权利与责任合理对位,使数据能够在更多主体之间被反复利用、持续创造增量价值。“三权分置”激励各参与者持续建设高质量的数据资源,对细分产权进行细分定价,使数据逐步转化为产权明晰、可计量的资产。在这种制度设计下,数据能够在安全可控的前提下被更广泛使用、被多次开发,形成持续叠加的社会与经济价值。

  此外,通过一系列细节规定保持了登记机构的社会化、市场化。比如,遴选确定的登记机构,纳入全国数据产权登记机构目录,向社会公开,并接入国家数据产权登记服务平台;鼓励登记机构加强数据产权登记与数据质量评估、价值评估等的业务协同,在不影响登记公正性、独立性的前提下,为市场提供全流程服务。

  “这一模式有助于提升登记机构的综合服务能力,满足数据流通的多样化需求,也使得登记机构能够从对登记数据提供的市场化、价值化延伸服务中获取收益,形成反哺登记业务的良性循环。”常鹏翱说。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贾骥业来源:中国青年报

2026年04月05日  0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