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中青报·中青网见习记者 逯清钰 记者 胡宁)记者从近日举行的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涉竞业限制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近年来,涉竞业限制劳动争议案件呈现适用扩大化、行业差异化、对抗激烈化的特点。

  会上通报的一起典型案例中,某用人单位滥用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李某的就业进行限制,在李某履行义务后,又以其不属于法定竞业限制义务人员拒付补偿金,法院不予支持。

  北京三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薛强说,2021年至2025年,该院二审共审结月薪不足1万元的涉竞业限制劳动争议案件30件,其中,76.67%(23件)的劳动者认为自身岗位不涉密,却被要求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北京三中院立案庭法官程惠炳提醒广大劳动者,竞业限制并非“全员标配”,法律只允许用人单位与高管、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签订协议。

  同时,北京三中院在审理中还发现,涉竞业限制劳动争议案件中,许多企业将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约定至“全球”,将竞业期限顶格约定为2年,个别案件中劳动者需承担的违约金甚至达到补偿金的400倍,约定违约金最高达409万余元。

  对此,北京三中院立案庭庭长黄海涛表示,用人单位应合理约定竞业地域和期限,杜绝“一刀切”。竞业地域原则上不得约定“全国”“全球”等无限定范围,不当限制劳动者的就业权,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为2年,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合理的竞业期限。“违约金数额也应根据商业秘密价值、泄密风险、经济补偿标准合理确定,一般不超过经济补偿总额的5倍。”黄海涛说。

中青报·中青网见习记者 逯清钰 记者 胡宁来源:中国青年报

2026年04月26日  0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