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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生态环境法典赋能美丽中国建设
陈真亮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26年08月24日 05版)
生态环境法典不仅是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航空母舰级”法治重器,更是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的标志性成果。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完成是“前半篇文章”,推动其高质量实施才是更为关键的“后半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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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治理迈入法典化、体系化新阶段。《美丽中国建设“十五五”规划》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以及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等目标任务,对生态环境法典的高质量实施提出了更高要求。必须充分激活生态环境法典潜能,促进其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生态环境法典奠定美丽中国建设的法治基石
适度法典化重构生态环境保护内外部体系,破除碎片化治理顽疾。生态环境法典摒弃对30余部环境单行法、千余件地方性法规的简单汇编,独创“适度法典化+双法源”编纂模式,五编制逻辑体系整体提升了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总则编提炼全域通用理念原则规则,以“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为底层世界观,超越西方环境法“人类中心/生态中心”的二元对立;各分编形成“治未病、守底线、促转型”的规制功能分层,实现从传统“要素分割”向系统整合与功能耦合的立法转型。
理念和制度全面进阶,锚定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目标。生态环境法典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写入总则,把“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为核心立法目标和价值主线,规定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基本国策以及预防为主、系统治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公众参与、损害担责基本原则。绿色低碳发展独立成编为全球立法首创,跳出西方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现代化老路,将碳达峰碳中和、循环经济、气候适应型社会建设上升为法定义务,推动治理逻辑的全生命周期闭环治理,彰显了我国统筹推动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的战略定力,也为全球环境法治提供了新范式。
系统集成本土治理经验,补齐美丽中国建设短板。生态环境法典将河湖长制、林长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等本土化改革成果,固化为正式制度;以“人-自然-人”复合型法律关系重塑制度框架,搭建政府主导、企业主责、公众参与、司法保障的现代化共建共治共享体系。生态环境法典不但为“十五五”时期持续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提供了法治框架与制度接口,而且实现了由全球可持续发展“追随者”到生态文明建设“引领者”的华丽转身。
生态环境法典实施的时代使命与现实堵点
“十五五”时期我国生态环境治理进入深层次改革攻坚期,呈现出如下鲜明特征:治理目标从污染物达标转向生态系统整体质量根本好转,要求多领域、多要素协同发力;治理领域拓展至新污染物管控、碳汇交易、生物多样性和文化多样性保护等新兴领域;治理手段强调法治、市场、科技、政策形成“组合拳”;治理空间由城市单域延伸至城乡一体、跨流域跨区域协同;治理主体从政府主导转向全社会多元共治。必须将生态环境法典深度嵌入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全过程,形成战略规划引领、陆海统筹治理、生态环境党规国法高效协同实施的治理格局。
当前,生态环境法典的效能释放仍存在一些难点堵点:一是“十五五”规划与生态环境法典衔接机制还显现出某些不健全,存在“规划归规划、执法归执法”的脱节现象。二是生态环境法典针对新污染物、生态产品价值、数字治理等多为原则性引领条款,专项实施细则供给还相对不足。三是基层治理中专业人员、技术设备等难以匹配生态环境法典的系统治理要求。四是大量旧单行法、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亟待“立改废释纂”。五是跨区域跨部门的体系协同及法治保障仍显不足,联合执法、异地司法协作等仍不够健全。
多维激活生态环境法典潜能,赋能美丽中国建设提质增效
一是构建“规划-法典-考核”一体化闭环实施机制。强化国民经济五年规划与生态环境法典的常态化衔接,将“十五五”时期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等约束性指标深度匹配生态环境法典的义务和责任规范,形成分区域、分年度的任务清单。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报告制度向生态文明建设报告制度转型。严格依照有关党内法规、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要求,规范美丽中国建设成效的考核方式和程序。
二是聚焦“十五五”时期攻坚重点领域,多措并举、系统推进,保障生态环境法典落地落细。加快补齐“双碳”目标等新兴领域立法空白,避免生态环境法典悬置或“空转”。
三是深化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应用,构建美丽中国数字化治理体系,建设绿色智慧的数字生态文明。推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数字技术与监管执法业务的多模态融合,提升跨介质、跨区域、多技术手段融合的一体化水平。完善生态环境资源的数字治理配套规则,规范AI风险预警算法监管、生态监测数据安全、数字污染溯源责任划分,促进传统人工监管向数字化、智能化治理升级。
四是明晰双法源适用规则,完善跨区域协同法治体系。立足“适度法典化+双法源”,针对矿产、林业、流域、海洋等交叉治理领域,确立生态保护优先、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补充适用等分层适用规则;推动建立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部门常态化联合执法和督察合作机制,建立健全常态化的信息共享、联合巡查、联合执法、违法案件移送等长效机制。强化跨流域跨区域协同立法,降低跨行政区域的制度协同和生态环境法典实施成本。
五是夯实基层治理资源,打通生态环境法典落地“最后一公里”。推动执法人员、技术设备、经费保障向县域下沉,破解基层“小马拉大车”的生态环境法典实施短板。针对生态功能区县、工业强县、农业主产区等不同类型县域,分类制定生态环境法典实施的差异化指引,明确基层执法的重点领域、裁量基准与协作机制。将生态环境法典普法、生态隐患排查、公众监督嵌入基层网格,搭建“县级执法、乡镇巡查、村级监督”三级体系,解决“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的治理痛点。
六是建立再法典化等动态迭代完善机制,推动环境法的代际转型和治理范式升级。需在维持生态环境法典体系稳定的前提下构建“央地立法+指导性案例+司法解释”等组成的多元环境法渊源体系:一是对碳治理、新污染物等领域的新型环境健康风险采用授权形式开展先行先试立法。二是定期发布生态环境法典适用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统一环境司法裁判尺度。三是定期开展配套法规规章标准专项清理,及时修订与生态环境法典冲突的央地规定。四是加强生态环境法典等党规国法的法律解释作业,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建设,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总之,生态环境法典不仅是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航空母舰级”法治重器,更是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的标志性成果。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完成是“前半篇文章”,推动其高质量实施才是更为关键的“后半篇文章”。“十五五”时期,需充分释放生态环境法典潜能与势能,大力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提供稳定、持久、具备世界示范意义的中国法治方案。在提升我国全球环境治理领域话语权方面,尚需加强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环境法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
【作者系浙江农林大学生态文明研究院、浙江省乡村振兴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与适用比较研究》(24BFX10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陈真亮来源:中国青年报
2026年08月24日 05版
生态环境法典不仅是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航空母舰级”法治重器,更是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的标志性成果。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完成是“前半篇文章”,推动其高质量实施才是更为关键的“后半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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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治理迈入法典化、体系化新阶段。《美丽中国建设“十五五”规划》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以及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等目标任务,对生态环境法典的高质量实施提出了更高要求。必须充分激活生态环境法典潜能,促进其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生态环境法典奠定美丽中国建设的法治基石
适度法典化重构生态环境保护内外部体系,破除碎片化治理顽疾。生态环境法典摒弃对30余部环境单行法、千余件地方性法规的简单汇编,独创“适度法典化+双法源”编纂模式,五编制逻辑体系整体提升了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总则编提炼全域通用理念原则规则,以“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为底层世界观,超越西方环境法“人类中心/生态中心”的二元对立;各分编形成“治未病、守底线、促转型”的规制功能分层,实现从传统“要素分割”向系统整合与功能耦合的立法转型。
理念和制度全面进阶,锚定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目标。生态环境法典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写入总则,把“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为核心立法目标和价值主线,规定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基本国策以及预防为主、系统治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公众参与、损害担责基本原则。绿色低碳发展独立成编为全球立法首创,跳出西方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现代化老路,将碳达峰碳中和、循环经济、气候适应型社会建设上升为法定义务,推动治理逻辑的全生命周期闭环治理,彰显了我国统筹推动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的战略定力,也为全球环境法治提供了新范式。
系统集成本土治理经验,补齐美丽中国建设短板。生态环境法典将河湖长制、林长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等本土化改革成果,固化为正式制度;以“人-自然-人”复合型法律关系重塑制度框架,搭建政府主导、企业主责、公众参与、司法保障的现代化共建共治共享体系。生态环境法典不但为“十五五”时期持续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提供了法治框架与制度接口,而且实现了由全球可持续发展“追随者”到生态文明建设“引领者”的华丽转身。
生态环境法典实施的时代使命与现实堵点
“十五五”时期我国生态环境治理进入深层次改革攻坚期,呈现出如下鲜明特征:治理目标从污染物达标转向生态系统整体质量根本好转,要求多领域、多要素协同发力;治理领域拓展至新污染物管控、碳汇交易、生物多样性和文化多样性保护等新兴领域;治理手段强调法治、市场、科技、政策形成“组合拳”;治理空间由城市单域延伸至城乡一体、跨流域跨区域协同;治理主体从政府主导转向全社会多元共治。必须将生态环境法典深度嵌入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全过程,形成战略规划引领、陆海统筹治理、生态环境党规国法高效协同实施的治理格局。
当前,生态环境法典的效能释放仍存在一些难点堵点:一是“十五五”规划与生态环境法典衔接机制还显现出某些不健全,存在“规划归规划、执法归执法”的脱节现象。二是生态环境法典针对新污染物、生态产品价值、数字治理等多为原则性引领条款,专项实施细则供给还相对不足。三是基层治理中专业人员、技术设备等难以匹配生态环境法典的系统治理要求。四是大量旧单行法、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亟待“立改废释纂”。五是跨区域跨部门的体系协同及法治保障仍显不足,联合执法、异地司法协作等仍不够健全。
多维激活生态环境法典潜能,赋能美丽中国建设提质增效
一是构建“规划-法典-考核”一体化闭环实施机制。强化国民经济五年规划与生态环境法典的常态化衔接,将“十五五”时期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等约束性指标深度匹配生态环境法典的义务和责任规范,形成分区域、分年度的任务清单。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报告制度向生态文明建设报告制度转型。严格依照有关党内法规、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要求,规范美丽中国建设成效的考核方式和程序。
二是聚焦“十五五”时期攻坚重点领域,多措并举、系统推进,保障生态环境法典落地落细。加快补齐“双碳”目标等新兴领域立法空白,避免生态环境法典悬置或“空转”。
三是深化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应用,构建美丽中国数字化治理体系,建设绿色智慧的数字生态文明。推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数字技术与监管执法业务的多模态融合,提升跨介质、跨区域、多技术手段融合的一体化水平。完善生态环境资源的数字治理配套规则,规范AI风险预警算法监管、生态监测数据安全、数字污染溯源责任划分,促进传统人工监管向数字化、智能化治理升级。
四是明晰双法源适用规则,完善跨区域协同法治体系。立足“适度法典化+双法源”,针对矿产、林业、流域、海洋等交叉治理领域,确立生态保护优先、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补充适用等分层适用规则;推动建立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部门常态化联合执法和督察合作机制,建立健全常态化的信息共享、联合巡查、联合执法、违法案件移送等长效机制。强化跨流域跨区域协同立法,降低跨行政区域的制度协同和生态环境法典实施成本。
五是夯实基层治理资源,打通生态环境法典落地“最后一公里”。推动执法人员、技术设备、经费保障向县域下沉,破解基层“小马拉大车”的生态环境法典实施短板。针对生态功能区县、工业强县、农业主产区等不同类型县域,分类制定生态环境法典实施的差异化指引,明确基层执法的重点领域、裁量基准与协作机制。将生态环境法典普法、生态隐患排查、公众监督嵌入基层网格,搭建“县级执法、乡镇巡查、村级监督”三级体系,解决“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的治理痛点。
六是建立再法典化等动态迭代完善机制,推动环境法的代际转型和治理范式升级。需在维持生态环境法典体系稳定的前提下构建“央地立法+指导性案例+司法解释”等组成的多元环境法渊源体系:一是对碳治理、新污染物等领域的新型环境健康风险采用授权形式开展先行先试立法。二是定期发布生态环境法典适用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统一环境司法裁判尺度。三是定期开展配套法规规章标准专项清理,及时修订与生态环境法典冲突的央地规定。四是加强生态环境法典等党规国法的法律解释作业,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建设,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总之,生态环境法典不仅是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航空母舰级”法治重器,更是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的标志性成果。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完成是“前半篇文章”,推动其高质量实施才是更为关键的“后半篇文章”。“十五五”时期,需充分释放生态环境法典潜能与势能,大力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提供稳定、持久、具备世界示范意义的中国法治方案。在提升我国全球环境治理领域话语权方面,尚需加强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环境法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
【作者系浙江农林大学生态文明研究院、浙江省乡村振兴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与适用比较研究》(24BFX10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