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9月20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胡宁)9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三批检察机关依法履职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典型案例。其中,最高检对吴某平工伤认定行政抗诉案入选,明确“48小时”抢救时限应结合实质抢救与连续抢救认定,不因家属坚持抢救而剥夺劳动者工伤权益。

  案情显示,吴某平系某公司员工,2021年4月29日上班期间身体不适送医,5月1日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司申请工伤认定,贵州某州人社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决定。吴某平子女提起行政诉讼,案件一审、二审、再审后,法院再审以门诊初诊8时55分为起算点、5月1日12时08分宣告死亡为终点,认定超过48小时,不支持工伤。

  检察机关受理监督后查明,吴某平当日先按防疫要求到发热门诊排除新冠肺炎,未进行疾病诊疗;11时42分入院,随后检查,12时50分采集病史、查体,13时开医嘱抢救,后转入重症监护。5月1日11时20分,其已无自主呼吸、心跳,血压及血氧测不出,瞳孔散大、对光反射消失,死亡不可逆;12时08分医生宣布临床死亡,系家属未放弃抢救结果。

  最高检审查认为,发热门诊仅作防疫排查,不应作为“48小时”起算点,起算应取距实质抢救最近的诊断时间;死亡时间不能唯“宣告时间”,家属持续抢救、不离不弃属常情,不应因继续抢救推后死亡时间。吴某平入院后病情持续加重、监护抢救连贯,属“连续抢救”,符合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情形。最高检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026年4月18日,最高法再审认定吴某平属“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撤销原再审判决,支持认定工伤;其后家属领取工伤保险待遇92万余元。 最高检在典型意义中强调,工伤认定对抢救时限的把握不应强人所难,更不能以冰冷时间刻度限制亲情坚守;“48小时”条款本意为保障劳动者,而非令家属陷入两难。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胡宁来源:中国青年报

2026年09月21日  0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