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已引产却隐瞒事实,伪造医院公章、制作虚假病历,妄想借法律对怀孕、哺乳妇女的特殊规定逃避收监。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平谷法院”)审结了一起被告人诈骗百万余元后,企图“以孕避刑”的案件。最终,被告人因诈骗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被数罪并罚,获刑十一年四个月,又鉴于其在审判阶段伪造证据、蓄意逃避刑罚,不再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案情显示,2020年7月,被告人潘某开始谎称其所在的北京市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可代办教师资格证、学位证、计算机等级证书等。其间,潘某编造多重身份,通过网络联系多名被害人,承诺交钱即可拿证,收款后,她又以“正在办理”“再等等”等话术搪塞,随后失联。经查,截至2024年8月,潘某骗取了杜某、张某、梁某等19名被害人共计116万余元,其中单笔最高达25万余元。
2024年9月,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因当时正值孕期,公安机关依法对她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本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潘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在平谷法院审判期间,潘某隐瞒了早已引产的事实,伪造了某医院医疗业务专用章、手术记录专用章、住院部公章共3枚印章,制作了自己的虚假住院、手术病历,提交法庭,谎称“产后大出血”,企图逃避收监。承办本案的法官审查发现,潘某提交的病历与诊疗规律不符,印章印文也存在疑点。经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协同查证,上述病历材料均为伪造,潘某的图谋就此被戳穿。潘某随即被抓获归案。
《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有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这种特殊规定的初衷是保障胎儿或哺乳期婴儿权益,而非宽纵犯罪。上述条款中,相关表述为‘可以’而非‘应当’,表明了怀孕或哺乳本身不自动产生暂予监外执行效果,是否适用须经法定程序审查、由司法机关决定。”承办本案的法官解释,就本案而言,潘某早已引产却隐瞒事实的行为并非真实的、需要法律保护的孕产妇权益,而是通过伪造证据,虚构法定条件,因此,该项针对犯罪分子为怀孕、哺乳妇女的特殊法律条款便失去了适用前提。
经审理,平谷法院认为,本案中,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在4年间累计诈骗19名被害人116万余元,犯罪持续时间长、受害人数多、涉及金额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性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审判过程中,潘某伪造公司印章、制作虚假诊疗材料的行为又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应依法数罪并罚。同时,平谷法院认为,潘某虽曾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在审判期间伪造证据、蓄意逃避刑罚,主观恶性加深,表明其并非真诚悔罪,根据《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亦不再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最终,平谷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潘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其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六千元。同时,对其诈骗所得继续追缴,退赔各被害人。目前,判决已生效。
近年来,“以孕避刑”现象时有发生,法律对怀孕、哺乳妇女的人道善意有时却被犯罪分子异化为逃避刑罚的工具。对此,法官表示,连续“掐点”怀孕、伪造孕检报告、流产后隐瞒事实继续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等行为,其实质是以虚构法定条件骗取人道待遇,妨害刑事诉讼,损害司法公信力。
法官提醒,法律的人道善意是以真实为前提,上述行为不仅不能得逞,反而会使犯罪分子因新的违法犯罪行为面临更为严重的法律后果。正在取保候审或暂予监外执行的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定义务,如实向司法机关报告怀孕、分娩、流产等重大身体变化,切莫心存侥幸。
基于本案,法官同时提醒广大求职者,办理教师资格证等各类证件,均有国家的规定考试和认定程序,不存在“交钱就能拿证”的捷径。凡以“代办证书”“内部渠道”“包过拿证”收费的,极可能是诈骗。广大求职者应通过官方渠道核实,切勿轻信陌生人承诺,更不要向陌生账户转账,一旦被骗,要妥善留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及时报警。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逯清钰 通讯员 赵亚迪 胡凯程来源:中国青年报
2026年10月15日 07版
上一版



放大
缩小
全文复制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