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各部门的“红头文件”,是依法行政的前提和基础,“红头文件”一旦违法,将会给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可山东省政府法制办却发现,地方报送的“红头文件”有很多存在违法问题(见本版12月11日)。
为什么“红头”文件违法现象如此严重呢?
专业人士指出,一是法制统一的观念不强,特别是《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之后,一些搞立法工作的同志,没有认真学习和领会,有的甚至以“理解不同”为由,置该法关于行政处罚的设定于不顾,继续自行设定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规避办法,创设新的处罚种类,目的只有一个:我就是要罚。
其次,一些地方借口“地方特色”或者借口“改革”的需要,公开搞突破;也有的借口法律法规本身不完善、有缺陷,增设应受处罚行为,增设行政处罚。
地方立法是国家立法的一种补充。地方可以在立法中依据立法权限,设定行政处罚。但是,一些地方却认为,所谓“补充”,就是补充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完善的地方,出现明显超越法定职权的现象。
当然,地方在立法时热衷于罚款的根本原因还是部门利益在作祟。一些人的心理是,本无权力罚款,但自己弄个“红头文件”,处罚起来就名正言顺了。还有的则把罚款当作一种万能的工作手段。
还有就是对新颁布的法律不及时学习。有些地方和部门,继续规定签订合同必须使用行政机关制发的统一合同文本,或规定对合同必须进行公证或签证,殊不知新合同法颁布后,这些规定早已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