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在线
2004年3月23日
星期
加入收藏 | 新闻回顾 | 检索 | 中青论坛 | 广告
小调查
首页->> 中国青年报

   

电脑错误带来百万元罚单 质疑检验检疫处罚程序
中电通信在沪“民告官”
2004年03月23日 02:16:36

本报记者 蒋韡薇

  今天上午,上海出入境
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上海局)法制与综合业务处张明霞在办公室里,整理有关中电通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公司)状告该局的资料。

  这是上海检验检疫系统遇到的第一起行政诉讼。2003年8月22日,上海浦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浦东局)向中电公司开出一张金额高达150.46万元的罚单。这一罚款金额创下该局自成立以来的最高纪录。

  中电公司不服处罚,已经申请了一次行政复议和两次行政诉讼。因为一直未交付罚金,中电公司每天被追加3%(4.5万元)的加处罚款。目前,本案累计罚款已达到900多万元。

  作为国内少数几家同时拥有CDMA和GSM手机牌照的公司之一,中电公司2002年手机产销达到120万台,产值16亿元,在国内手机生产厂商中名列前茅。这笔巨额罚款让企业感到“有点冤枉”,因为导致官司的,只是报检单上一个小小的错误。而报检单并不是由中电公司自己填写的。

  “这不是人为错误”

  2003年1月25日、26日,中电公司从韩国进口的两批手机散件至上海,总价值392.7万美元,货物目的地是中电公司在上海的组装工厂。

  2003年1月28日,中电公司委托报检公司中外运华东分公司向上海机场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机场局)报检。但在这家专业报检公司填写的《报检单》上,“目的地”一栏却填成了中电公司的注册地―――北京市海淀区。

  对此,负责这笔业务的报检员杨晟东解释说:“我们根据报关单填写报检单。而报关单是根据海关安装的电脑自动打印的,上面中电公司的目的地一栏填写的是‘北京市海淀区’。这不是人为错误造成的。”

  正因为报检单上写着“北京”,机场局将检验手续转向北京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北京局)。北京局了解到货物在上海之后,又将检验手续转回上海。

  2003年4月15日,浦东局通知中电公司:“北京局检验手续已到,速来报检。”浦东局在当天进行的检查中发现,约有3.3万台手机散件已经进行加工装配。而当年1月28日签发给中电公司的单据中已经明示:未经检验,不得擅自使用和销售。

  2003年8月22日,浦东局开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罚款共计150.46万元。决定书指定的罚款缴纳日期是2003年9月22日,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和诉讼不影响处罚的执行。

  行政复议、诉讼又起波澜

  对于这笔巨额罚款,中电公司表示不能接受。理由是,货物到达港口后,该公司即联系商检事宜,但因为春节放假原因,未能取得联系。后北京局和上海局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再加上非典等客观因素影响,直至2003年4月15日,该公司才得以向浦东局报检。

  2003年9月23日,中电公司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

  中电公司二审代理律师童明友坚持,2003年1月28日企业是进行了报检的,但他的这一观点没有得到法院的认同。

  童说:“手机是更新换代很快的产品,尤其是国产手机,往往一周降价一次。因为不能及时检验检疫,这批进口材料到当年2月给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已经高达600万元。当年2月28日,企业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先进行了组装。”

  中电公司的这些理由并没有说服上海局。2003年11月20日,上海局下达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原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之后,中电公司选择了行政诉讼。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4日一审判决认定,2003年1月28日中电公司只是进行了货物申报,而非报检,维持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

  对于诉讼期限的问题,一审判决中提到,被告先知起诉期限不完整,并要求上海局今后工作中杜绝此类问题发生。

  目前,中电公司已经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次提起了上诉,并将于近期开庭。

  中电公司质疑执法不公

  童明友律师在接受采访时,对上海局的行政复议提出4项质疑:

  第一,行政处罚决定对企业当年1月28日报检的事实只字不提,隐瞒了造成未检组装的原因;予以总货款5%的罚款,是商检法实施条例规定的1%~5%的处罚额度中最重的,有失公正。

  第二,处罚将法定的诉讼期限由90天缩水到60天,属于违法。

  第三,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即组装地,位于浦西,浦东局没有管辖权,无权处罚。

  第四,上海局既参加了浦东局对中电公司处罚的审批,又参与了行政复议,在程序上让人无法相信复议的公正性。

  童明友出示了一份浦东局的行政处罚审批表,这是一审时通过交换证据得到的。审批表上,上海局综合处相关负责人和上海局副局长都就对中电公司的处罚签署了“同意”。

  童律师认为,行政复议制度规定,由实施处罚的上级行政机关进行复议。上海局是处罚的参与和决定者,就应该回避行政复议。但上海局向中电公司隐瞒了实际参与处罚并最终决定处罚的事实,实质上,是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如果早知道这个处罚是上海局做的,企业就会向其上级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申请复议。根据有关规定,只能申请一次行政复议,企业现在已经没有这个机会了。”童明友说。

  上海局:我们是公正执法

  上海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对中电公司的质疑逐一进行了解释。

  关于罚款金额如何确定、是否过重的问题,这位负责人解释,总额5%的罚款,不是最重,而是最轻。因为按照2002年实施的《商检法》,处罚额度在5%~20%。而商检处罚条例是在1997年颁布的,应适用新法。

  关于“浦东局是否有权到浦西执法”的问题,这位负责人说,上海的检验检疫系统,并不是按照地域区划来划分辖境的,所以不存在浦东局只能在浦东执法的限制。至于为什么选择浦东局来接手这个案件,这位负责人的解释是:浦东局和上海局同在一座楼办公,联系方便,而浦东局也有做机电产品检验检疫的资质。

  上海局有关负责人强调:“因为按照《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复议和处罚人员需要分离。而我们开始处罚时签字的是副局长,参加复议的是正局长。”

  这位负责人还强调,上海局之所以在浦东局的处罚审批表上签字,是因为“工作程序要求”。她说:“上海局一贯重视公正执法,为了加强对重大案件的监督,我们对于需要听证和涉嫌触犯刑法的案件,都需要上报上一级单位。中电公司的案子就属于需要听证的一类,但是他们自己放弃了听证的权利。事实上,对中电公司处罚和复议以前,我们几次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汇报过这个案件。如果上级单位知道了就没有资格复议,那么恐怕国家总局也没有复议的资格了。”

  对于报检公司失误造成的这起诉讼,上海局认为,中电公司完全可以追究报检公司的责任。而作为专业生产手机的厂家,经常进行货物进口的业务,中电公司应该很清楚相关的程序。上海局据此认为,中电公司的行为有主观上故意逃避检验的嫌疑。

  (本报上海3月22日电)

 

 

中电案折射中国行政法治的困惑(2004-03-23)
 发表评论: 昵称  密码 匿名发表 注册会员
(本站注册用户请将此复选框钩掉,并输入在本站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发表评论) 
 
查看文章评论 打印】 【关闭
中青在线版权与免责声明: 

  在接受本网站服务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下列条款并同意本声明。

  1. 凡本网注明"来源:中青在线或中国青年报"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青在线或中国青年报社,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
  2. 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按双方协议注明作品来源。违反上述声明者,中青在线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青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 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 本网站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和看法,与本网站立场无关,文责作者自负。 
  5.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联系的,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
   联系方式:中青在线信息授权部 电话:010--64098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