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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24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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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

我国拟取消13个死刑罪名

本报记者 王亦君 崔丽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10-08-24 [打印] [关闭] email推荐:
    今天上午,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首次提请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此次刑法修改的重点是,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适当减少死刑罪名,调整刑罚结构,同时,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完善惩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法律规定。

    拟取消13个死刑罪名

    我国刑法规定了68个死刑罪名,死刑罪名过多,久为学界诟病。此次审议的草案拟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罪名。据了解,这13个罪名主要包括两类。一是长期以来很少适用死刑的犯罪,例如传授犯罪方法罪,这个罪名诞生于1983年,基于当时“一些老流氓、惯犯、教唆犯猖狂地传授犯罪方法,教唆青少年犯罪,对社会危害极大”的严峻形势,规定对情节特别严重的传授犯罪方法罪犯适用无期徒刑和死刑,从1997年至今,实践中从未适用;二是从社会危害性等因素考虑不需要适用死刑的犯罪,主要是指部分经济犯罪,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今年7月初,法工委刑法室就刑法修改召开专题研讨会,与会的刑法学专家对拟取消的13个死刑罪名表示赞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高铭暄表示,死刑制度改革是近年来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此次修改刑法拟取消13个死刑罪名,是1979年我国首部刑法颁行以来,最高立法机关首次削减死刑罪名,将宽严相济的精神纳入刑法典中,符合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确定的“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适用、逐步减少死刑”的原则,这是继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之后,我国在限制死刑方面的一个实质性进步。

    纠正“死刑偏重、生刑偏轻”

    随着限制死刑政策的逐步推进,无期徒刑、有期徒刑这些“生刑”的执行效果就显得很重要,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曾经将我国刑罚的结构性缺陷概括为“死刑偏重、生刑偏轻”。根据他的调查,我国死缓平均执行18年;无期徒刑平均执行15年;有期徒刑法定最高为15年,平均执行10年;数罪并罚有期徒刑不得超过20年,平均执行13年。

    草案对刑罚结构和特别减刑制度作出调整。根据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严格限制对判处死缓的罪行严重的罪犯的减刑,延长其实际服刑期,将原来规定的“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减刑幅度修改限定为“20年有期徒刑”,对其中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罪犯的减刑,可以同时决定在依法减为无期徒刑或20年有期徒刑后,不得再减刑。

    现行刑法规定,数罪并罚后有期徒刑最高不超过20年。草案规定,因犯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判罚刑期上限提高至25年。

    我国刑罚实际执行中,减刑用得过多,假释用得偏少。草案扩大了假释的适用范围,修改了对因累犯和严重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的规定,对这部分犯罪分子可以假释,同时规定了较长的实际服刑期和假释考验期。

    草案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作为累犯;18周岁以下、75周岁以上的人犯罪应予以缓刑;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对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

    草案还规定,对管制、缓刑、假释等犯罪分子实行社区矫正。对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犯罪分子,草案也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恶意欠薪、醉酒驾驶拟入罪

    草案还将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或者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拟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和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草案修改了对生产销售假药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规定,调整其犯罪的构成条件,降低入罪门槛,草案删去了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条件限制,只要是生产销售假药的,就要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金,情节严重的还要重罚;在环境污染罪相关条款中,删去了“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构成条件,规定只要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就要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进一步加大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惩处力度,草案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作出了明确界定,同时还增加规定财产刑,对这类犯罪除了处以自由刑外,还可以并处罚金、没收财产。

    本报北京8月23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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