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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24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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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期待“醉驾入刑”能够治本

本报记者 李丽 实习生 陈磊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10-08-24 [打印] [关闭] email推荐:
    8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年以前,成都律师李刚和他的同事罗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了《立法建议书》,建议修改刑法,增加一项新的罪名——“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罪”。

    尽管罪名与草案不同,但都是把原本由行政管理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犯罪化,李刚认为,这已经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他们的建议书做了“实质性的回复。”

    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教授黄京平曾参与了草案的讨论。他认为这条规定最大的价值在于,“可以预防因危险驾驶行为引发的更为严重的犯罪”。

    专项行动难治本

    最早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醉酒驾车案发生于2008年12月14日,四川男子孙伟铭在成都无证醉酒驾车,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之后,2009年6月30日,南京男子张明宝酒后驾车连撞9人,导致5人死亡。

    一时间,酒醉驾车的行为如何规范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2009年8月15日,公安部开展4个月的严厉整治酒驾的专项行动,要求做到“四个一律”: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律暂扣驾驶证3个月;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拘留15日,暂扣驾驶证6个月;对一年内两次醉酒驾驶的一律吊销驾驶证;对法律法规规定有罚款处罚的,一律从重处罚。

    “四个一律”在当时被媒体评为最严厉的处罚措施,收效明显。2009年,全国查处酒后驾驶案件31.3万起,其中醉酒驾驶4.2万起,酒后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和死亡人数比上年有所减少。

    然而,不少专家学者认为,专项行动并非治本之举,很多酒驾人士仍有侥幸心理:只要没有人死伤,15天的拘留期和几百元或几千元的罚款,都“不足为惧”。

    “拿罚款来说,最高2000元的数额并不大,很多人都不放在眼里。”李刚说,很多人劝酒时都会说:“罚款没关系,我给你出!”

    醉驾入刑的威慑作用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在行政处罚上区分了饮酒驾车与醉酒驾车。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机动车驾驶证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实践中,醉驾者只要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就无须承担刑事责任,不过是行政处罚,震慑作用很有限。

    此次修正,从犯罪理论上来说,醉酒驾驶从“结果犯”变为“危险犯”,即只要行为造成了法定的危险状态,就构成犯罪既遂。这就是说,只要醉驾者开车上路,就将承担刑事责任。

    “醉驾入刑,我觉得能产生很好的效果。”记者采访的一名交警表示,有一些驾驶员,他并不是自己要喝酒,而是在一些场合上被逼无奈,“这个条款要是写进刑法,对杜绝酒驾非常有好处。”

    “负刑事责任对开车族影响还是挺大的,记到档案里,会影响求学就业。”北京市民李女士说,这样很具威慑力。

    我国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CB19522-2004)认定酒后驾车标准的起点是0.2%%,即驾驶员的每100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0毫克。

    这样的标准与其他国家相比,要宽得多,瑞典认定的比例为0.02%%,德国是0.03%,日本是0.05%,美国是0.08%。

    李刚呼吁,相关部门应参照国外的标准,对我国的饮酒驾车、醉酒驾车的认定标准从严修改。

    从司法解释到法律修订

    李刚认为,酒后驾车如果没有发生事故,其后果是被交警查获后交纳小数额罚款,暂扣驾驶证,缺乏震慑力;如果发生事故,还要致人重伤以上才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对受害人进行较好的赔偿、安抚,还可以判处缓刑。

    “在我国,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屡禁不绝的主要原因在于‘违法成本’过低,处罚太轻。”李刚说,我国的现行法律已不足以遏制酒后驾车,导致交通事故频发。

    这个现象,最初是以最高人民法院颁发司法解释的方式进行调整的。

    2009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指导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的通知。通知从主观故意的角度区别了不同形式的醉酒驾车犯罪。如果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的,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与此相比,此次草案将醉驾入刑,被各方认为是治本之策。

    黄京平认为,从注重调整结果到只要有危险行为就施以刑罚,调控点前置,是进入风险社会后刑法的主要变化,这也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

    日本的《道路交通法》除对酒后驾车者本人严加惩处外,还对提供酒水、车辆以及同乘人员实施处罚。对醉酒驾车者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罚款,并当场吊销驾照,3年内不核发驾照;对醉酒驾车司机的同乘者和供酒人,也要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款。

    在法国,醉酒驾车造成他人重伤的,罚款可达3万欧元,并处以3年至10年监禁。如果导致他人死亡,最高可判处10年监禁,罚款可升至15万欧元,这还不包括与案件有关的相关民事赔偿。

    “醉酒驾车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只考虑自己不考虑他人安危。”北京市民张先生认为,家庭用车越来越普及,这种危及公众安全的行为应该被禁止。

    “我们在享受工业文明的物质成果同时,应该佐之以相应的行为守则。”黄京平表示,此次刑法修改,就是对时代需求做出的一种回应。

    本报北京8月23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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