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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20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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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辜者的顺从不应是办冤案的借口

蕊睐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10-12-20 [打印] [关闭] email推荐:
    “被判刑时,我才真正知道法律的厉害!”如果只看到少年王企(化名)的这一声叹息,恐怕很多读者会认为这是一名失足少年在触犯刑法、被判刑罚后发出的忏悔;但事实上,这是一名无辜少年被冤枉入狱,后被无罪释放后的感慨。

    只因为与作案者重名,无辜少年王企被警方错误地实施了抓捕,继而被错判羁押达212天。颇具讽刺意味的是,他被判刑后,与同案主犯被羁押于同一少管所,主犯对王企被张冠李戴的入狱颇为不解——“你是冤枉的,是那个保安王企,不是你。”于是,无辜少年王企向管教干警反映情况,并在宣判后首次见到父母。随后,他因重名而遭受的冤屈终得澄清。

    与此前被披露的佘祥林、王子发等人的冤案相比,王企被错判的刑期(有期徒刑两年)似乎不值一提。但就错抓、错拘、错判的整个过程来说,错办该案的相关公检法人员的荒唐程度,并不比他们在佘祥林案、王子发案中的同行“逊色”。从他们反思造成该错案的原因来看,无辜少年王企的“没有异议”、“供认不讳”是导致冤案发生的重要原因。

    但从报道披露的内容来看,王企的“没有异议”、“供认不讳”等顺从表现,是建立在办案人员的恐吓、威胁和诱导的基础上的;而在后续的提起公诉、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检察官和法官都默认了王企的顺从表现,在没有见到王企的法定监护人、辩护律师作有罪辩护的情况下,较为快速地审结了该案。

    在一定程度上,王企“在被捕之前对各种法律程序一无所知”,是让他有顺从表现,进而遭受被错误羁押甚至戴镣铐到学校现身说法等冤屈的原因之一。但对办案的公检法人员来说,无辜者的无知和顺从不应是办冤案的借口——他们不会不了解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的规定,更不应该不履行核清案件事实的法定职责。

    在该案中,虽然同龄和重名是个巧合,但对办案人员来说,通过询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监护人、让同案犯或受害人进行指认等手段确认当事人的身份并不难实现。那么,是什么原因让他们不愿多花些时间去核实,而是“轻信”了无辜者的顺从?

    好在错案发生地的政法委书记为王企的顺从还了一个公道——“办案人员主观疏忽大意、不细致和理所当然的态度,是导致错案发生的根本原因。”此后,当地的公检法机关对相关科室及办案人员进行了内部处分。但正如王企的父亲所说,对他们一家来说,这一次顺从所付出的代价恐怕“是多少钱都无法弥补的”。

    对公众而言,我们的关心不能仅停留在这一具体个案上。我们要留意,在其他案件中,法定程序是不是只被记载在书本或网页上,而没有被真正落实执行。我们要反思,造成冤案错案的原因,除了个别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外,是不是还有不合理的办案绩效考核等因素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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