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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报 2010年11月25日 星期四

《 中国青年报 》( 2010年11月25日   03 版)

    2006年修订的《义务教育法》、2007年出台的《就业促进法》,力图化解“上学贵”、“就业难”这两大困扰百姓的民生问题。 

    一段时间以来,上学难、上学贵和教育乱收费,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义务教育法的修订对社会民众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一一回应,破解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不足难题,平衡义务教育资源配置不合理状况,确保教育公平,力促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这表明违反义务教育法“问责”力度加大。

    《就业促进法(草案)》向社会公布后,反对就业歧视成为社会最为关注的焦点,鉴于公众的强烈呼声,在最终通过的法律中专门增设了“公平就业”一章。按照这部法律的规定,劳动者受到就业歧视,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救济。

    “哪怕是找个最普通的工作呢。”因腿部有残疾,一直靠打零工度日的北京市民李志得知法律中有禁止歧视残疾人就业的规定时,心里“觉得亮堂了”。

    就业是民生之本,劳动关系与每位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近些年来,劳动者权益被侵犯现象严重,而且救济渠道不畅通。2007年6月通过的《劳动合同法》,广受关注,诸多规定剑指种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用人单位随意解聘员工,不订立劳动合同,不办理劳动保险等行为都受到法律监管和约束,让劳动者更有安全感,更体面地工作。

    作料吃出了苏丹红,牛奶添加了三聚氰胺……人们为餐桌安全忧心忡忡。

    从2004年7月国务院法制办着手《食品安全法》起草工作,到这部法律最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获得通过,历时5年有余。 

    “磨了很久是因为这部法律意义重大,涉及问题关系到每一位公民的生命健康和安全。”一位参与立法的人士颇为感慨。

    这部法律,针对当前我国食品卫生工作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明确了食品安全的监管体制,打造了从田间到餐桌的全程监管,为老百姓拉起了细密的法律保护大网。

    无救济则无权利。2009年12月通过的《侵权责任法》填补了诸多民众的“权利空白”,首次明确精神损害赔偿、确立“同命同价”赔偿原则,第一次专章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网络时代个人隐私权保护得到彰显。同时对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医疗损害、环境污染、产品缺陷、交通事故、动物损害等问题均作出具体规定,成为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的法律利器。

    “历经四审,历时7年,我们终于等来了这部‘公民维权指南’,这部在民法体系中具有支架性作用的法律出台使中国民法典的制定迈出了重要一步。”曾多次受邀列席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全国人大代表陈舒评价说。 

    2009年3月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吴邦国委员长在报告中指出,将抓紧制定和修改在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在继续完善经济、政治、文化领域立法的同时,着力加强社会领域立法。

    循此思路,制定《基本医疗卫生保健法》、《精神卫生法》、《社会救助法》、《慈善事业法》,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已进入立法规划中,有关方面正在抓紧起草工作,社会领域立法开始全面加速。

    清华大学法学教授于安称,这一立法计划与此前相较,体现出比较明显的调整思路,即从以经济领域立法为重心到着力加强社会领域立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曾表示,从侧重市场经济立法到侧重社会立法,反映了中国立法重点的转变,也反映了中国进入小康社会以后强烈的社会需求。

    展望“十二五”,诸多更深层次涉及公民权利保护和社会发展的民生法律,将在“十二五”期间逐一破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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