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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1月09日 星期日
中青在线

团组织积极促进立法及法律法规修订完善

筑起青少年权益保护法律堤坝

本报记者 陈凤莉 《 中国青年报 》( 2011年01月09日   02 版)

     不得安排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机动车副驾驶位置乘坐,不得将未满7周岁的未成年人长时间单独留置在家中……这些在发达国家已经成熟但在我国尚属少见的法律条文出现在刚刚开始施行的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中。

    “这些相对超前的条款引起了很大反响,一些人觉得新鲜,也有很多人表示支持,专家认为这是对未成年人安全知识的普及。”团河南省委权益部部长张旭这段时间听到了很多市民的反馈,“希望通过这些倡导性的条款,慢慢改变人们的观念。”

    自2006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来,各地团组织便着手推动未成年人保护地方性法规的修订。至今,已有河南、山东、陕西、新疆、西藏等18个省(区、市)完成了本地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或办法的修订。

    团组织积极促进,立法及法律法规修订提速

    未成年人犯罪、网瘾……团江苏省委权益部部长郑海龙在工作中时常会碰到这些问题,他和同事们为解决这些问题付出了不少精力。在他看来,组织一次活动或进行一些宣传并不能从根源上解决问题。

    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完成修订。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农村留守儿童、城市流动儿童、未成年人网瘾问题等方面都作了相应的规定。

    各地团组织也积极推动地方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修订。“各地的情况有所不同,条例修订的方向也会略有不同。比如,安徽留守未成年人数量较多,我们就专门增加了这方面的内容。”安徽省12355青少年服务台公益律师姚炜耀说,在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之前,他曾跟着团省委权益部调研了很久,光座谈会就开了好几次,哪怕对于一则小条款,他们也会反复进行研讨,听取多方意见。

    团宁夏回族自治区委权益部干部孙艳芳没有想到,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办法的修订工作在一年内就得以完成。

    2010年年初,一场“共青团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面对面”活动,让团区委修订宁夏未成年人保护办法的建议得到更多人的支持。在活动中,团宁夏区委凭借扎实的调研与充分的论证,得到了与会代表、委员的广泛认可。在随后的区两会上,“最终有团区委副书记张慧等27名代表联名提出议案,建议修订《宁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随即,未成年人保护办法的修订便被列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10年立法计划,并于7月30日审议通过。“这是我区唯一一个当年提出议案,当年列入常委会立法计划,当年通过实施的地方性法规。”孙艳芳说。

    推动青少年领域的立法,更好地服务青少年,一直是共青团组织积极探索的一项工作。早在1980年,团中央就提出了青少年保护工作立法的建议。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这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的专门法律。此后,团中央又全程参与了该法的修订工作。《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颁布实施,团中央参与的立法准备工作可以追溯到1979年,经过将近20年的努力,推动了两部维护青少年权益的法律的制定。团的十六大以来,共青团将代表和反映青少年普遍性利益诉求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结合起来作为权益工作的一条重要工作原则。团中央书记处强调,推动制定一系列重要的维护青少年权益的法律法规是共青团权益工作的基本经验,要坚持发扬好这一基本经验,并要在进一步深入系统总结、思考的基础上,把好的经验和做法转变成制度性安排,乃至上升为法律法规。

    去年9月7日,团中央、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这是团中央会同有关部门历时4年推出的,是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完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又一重要举措。

    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受重视

    这几年,姚炜耀经常会接到一些孩子的电话咨询,他明显感到很多孩子多少有一些心理问题。“有的孩子因为学习成绩不好而睡不着觉,有的孩子因为同学关系不好而焦虑不堪。其实都不是什么大问题,但是孩子不懂得如何调节,就把这些问题放大了。”姚炜耀说。

    在新修订的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中,心理教育有了具体内容。条例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加强对未成年人日常行为管理,聘请、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有针对性地对未成年人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青春期教育、卫生防病教育。”

    与安徽一样,很多省份都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给予了关注。广东规定,“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生理、心理发展特点开展心理健康教育,运用科学的心理教育方法和手段,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西藏规定,“学校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心理健康辅导员,根据未成年学生生理、心理发展特点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对有心理困扰或者心理障碍的未成年学生,应当给予心理咨询和辅导。”黑龙江、江苏、陕西等省也作了类似的规定。

    特别呵护特殊未成年人群体

    新修订的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强调了对留守儿童的保护,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建设寄宿制学校,为寄宿制学校的留守未成年学生提供学习、生活资助;农村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父母进城务工的留守未成年学生档案,对留守未成年学生的基本情况、监护人情况、父母外出务工去向及联系方式等登记造册,全面掌握留守未成年学生的情况。

    湖北省未成年人保护办法对留守未成年人、残疾未成年人、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外来人员未成年子女这几类弱势群体给予了重点关注。

    湖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专门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未成年人救助场所和儿童福利机构,加强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落未成年人的救助和对孤儿的收留抚养。

    重庆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则重点关注了农村留守儿童以及其他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从不同角度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及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

    构筑维护未成年人权益四维体系

    自从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明确省、市、县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团组织后,团浙江省委权益部干部储君捷接触了更多的未成年人。他曾经办过这样一个案件:一个未成年男孩的母亲去世后,母亲的亲戚要强行占有财产,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将这一案件移交给了法院,帮助男孩争取应有的权益。“很多人会把情况反映到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然后我们协调相关部门帮他们解决。”储君捷说。

    各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或办法,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都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

    在家庭保护方面,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规定,父母不得有“打孩子”等7类对未成年人不利的行为;没有尽到责任的父母,有可能被撤销监护资格。黑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则规定,父母或者监护人不得遗弃、歧视未成年子女,更不得对其进行打骂、体罚和虐待,迫使其辍学务工、经商或者外出乞讨、强迫订婚、换亲或者早婚。

    在学校保护方面,江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及其教职员工不得组织未成年人参加与教育无关的活动或者与其年龄、身心健康不相适应的其他活动。确需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的重大庆典、外事活动,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而山西、江苏、广东、陕西、新疆的条例明确了学校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

    在社会保护方面,安徽、辽宁等地进一步加强了对违反条例的处罚力度。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明确规定: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可予以警告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很多地方修订后的条例或办法对未成年人自身的权利也更加注重。湖南、广东、西藏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事务应当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天津、陕西则明确受处分未成年学生有申辩的权利。山西就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方面作了专门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披露涉及未成年人隐私的文字、图片、音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身份的信息。”

    值得一提的是,江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中,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不得张榜公布学生成绩名次等条款的修改或设置,都吸纳了未成年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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