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责任只是企业自己的事么?中国社科院经济学部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中心课题组的答案是否定的。“放眼海外,政府介入企业社会责任建设是一种普遍的国际现象。在西方国家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历程中,政府都是积极的推手。”课题组成员认为,政府在推进企业社会责任建设工作中的角色应该为规制者、推进者、监督者。
传统理论认为,“看不见的手”并不总能起作用,因此对政府规制产生了需求。当企业行为与社会目标不一致时,“看得见的手”就出面纠偏和限制。具言之,政府通过法律、法规对企业的活动进行干预和约束,以防止市场的种种失灵。因此,政府在企业社会责任发展过程中,承担着规制者的角色。它制定各类“规矩”以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早在1989年,美国宾州率先修订其公司法,扩大了企业经营的目的范围,使之具有追求利润的经济目标,同时必须对社会承担一定的责任。按照新的法规,企业的管理者必须对“利益相关者”负责,而不仅仅只对股东负责。如今,美国已有近30个州在公司法中相继加入了类似的条款。
在美国的影响下,英法等欧洲国家也在公司立法中确立了倾向于就业、工资、工作条件等方面的社会责任规定。2005年,英国政府公布了《公司法改革白皮书》,将企业的终极目标定义为“追寻普遍繁荣和福利的最佳载体”。该概念要求管理者在决策时,要恰当地处理好包括公司与雇员、消费者、供货商以及社区等在内的利益关系。另外,公司还必须对道德、社会和环境事务进行报告,从而提高了运营的信息透明度。
法国则明确将社会和环境责任提升到与企业利润同等重要的地位。
课题组指出,我国尚未出台企业社会责任的国家标准,仅部分地方政府制定了相关规定和评价体系。2008年11月,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了《企业社会责任》,成为上海市地方标准,并自2009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推广实施。这是我国第一个企业社会责任的地方标准。
如果说规制者尚可置身事外,那么推进者则必然参与其中。课题组认为,政府当运用自身行政资源,开展宣传、倡导及责任研究等工作,注重培养社会责任的理念、意识。此外,还应通过政府采购等措施对履责良好的企业给予经济上的奖励,引导企业社会责任投资流向。
目前,欧美各国都设有专门的机构以负责企业社会责任的推进工作。比如德国的经济合作与发展部,日本的良好企业公民委员会等。它们的经费大都来自财政拨款。这些机构在推动企业透明运营上多不遗余力。企业必须披露社会责任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欧美国家资本市场还兴起了“责任投资”之风。投资者在决策时将企业社会责任纳入重点考察范围。西方各国政府积极推波助澜。美国社会责任投资资金规模在1995年以后呈现飞速增长的趋势。1995年,其资金规模为6390亿美元;到2007年,这一资金规模已经达到27110亿美元。
毫无疑问,如果没有强有力的监管,任何法律规范都是空文,所谓推进也必然失之偏颇。课题组指出,如果无良的成本远低于收益,那么企业自然不会履行社会责任,整个社会也会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因此,必须加大对损害社会利益行为的监督和处罚力度,这也是政府所担负的监督者角色应该做的。
由于天性使然,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企业总是倾向于逃避承担社会责任。如果没有外部力量的强制和管理,那么这种倾向很可能造成社会无法承受的灾难。国内外实践证明,政府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有力的——尽管不是唯一的——监管机构。
课题组认为,从整体情况看,我国政府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监管相对滞后。由于地方政府更加注重经济增长,忽视对安全和环境的监管,出现了含铅涂料玩具、受到三聚氰胺污染的宠物食品、含二甘醇的牙膏、广东的毒猪肉、河南的毒大米、四川的腐肉腌制品、湖南的“卫生筷”、广西的毒腐竹、湖北的毒酱油,以及掺入滑石粉的麦米粉、混入剧毒的防腐化学药品的罐头食品、毒粉丝、工业酒精掺水的白酒、掺有调白块的米粉、苏丹红、毒大蒜、光明乳业的过期奶、南京冠生园的过期月饼、北海喷有DDT的海鱼干品等一系列备受关注的产品安全事件,严重损害了“中国制造”的形象。
“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研究报告”建议,我国应首先将企业社会责任提高到战略高度,集中精力解决环保等方面的社会责任。随着国家发展阶段的提升和企业实力的增强,逐步深化和推进社会责任,并形成更完善的评估、信息公布、监管体系。
本报记者 董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