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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1月14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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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监督监督者

本报记者 洪克非 叶铁桥  来源:中国青年报  ( 2011年01月14日   07 版)

    “每天的不合法收入达到了两万元,这在人均年收入只有几千元的湖南省,是天文数字。”据公诉人评价,曾锦春的受贿金额几乎与其故乡汝城县的全年财政收入相当。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自1997年下半年至2006年9月期间,在矿产承包及纠纷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程承揽及招投标、税费的减免、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办及诉讼案件的处理等方面,曾锦春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和子女等人收受、索取他人贿赂,收受贿赂及索贿共计3123万多元。另有952万余元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收受贿赂数额之巨,为曾锦春赢得了“中国纪委书记第一贪”的称号。

    作为一名纪委书记职当捉鼠,而曾何以最终变成了一只令人恐惧的硕鼠?

    曾锦春为何“三不倒”

    在案发前几年,对曾锦春的举报如潮。彭北京、王文汉、李民主、黄远勋4人,此前并不熟识,却因到湖南省纪委举报曾锦春而偶然相遇,从此形成举报团队,各司其职,要把曾锦春拉下马。但是,多年举报却收效寥寥。

    事实上,湖南省纪委曾三次查曾锦春,但曾都安然无恙。湖南省纪委在一次新闻发布会上也说,纪委部门曾经三查曾锦春,但由于曾锦春所处岗位的特殊性,加之他反调查能力比较强,举报人反映的问题不够具体,未能查实其违纪问题。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人肖智玲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曾锦春受贿的时间长达近十年,他也因为举报被查处,但都侥幸逃脱。之后,他不但没有收敛,反而更加疯狂。甚至在反腐会议期间,他还在收受他人的贿赂。

    在检察机关看来,曾锦春跟其他的腐败分子不同,他从事纪检工作多年,非常懂得反侦破、反调查的手段,面对办案人员,他完全是一副光明磊落的神态,没有一丝恐惧。他利用多年盘踞郴州结下的深厚关系,与行贿人早就订立了攻守同盟,同时因为曾锦春对举报人无情的打击报复,使得调查工作无法取得实际证据。

    这由此成就了曾锦春“三不倒”的名声。据传他自称“告不倒,查不倒,管不倒”。

    曾被3次“双规”的民营企业家李民主也说,“为什么他想做什么都可以屡屡得手?为什么民愤这么大还长期得不到处理?我觉得归根结底,是缺乏切实有效的监督,由此导致明明是在犯错,却还要迁就他,甚至还为他歌功颂德。如果有一套监督体系及时出来主持正义,他也不至于下滑得这么厉害”。

    出事前,曾锦春也曾撰文说,现行反腐拒变体制、机制、制度强调伦理道德性,把人的行为约束寄托在主体的道德感和良心、良知之上,在监督体制上,看重的是内部监督,对外部监督不敢用、也不会用,致使对“一把手”等重点对象的监督不具有可操作性。在监督机制上,重事后惩处轻事前、事中监督,重实体监督轻程序监督,对权力运行缺乏有效制约手段,致使监督存在“空当”和“盲区”,造成“弱监”、“虚监”和“失监”。

    “纪委权力,一旦失去制约非常可怕”

    在郴州,一个经常被提到的事实是,桂阳县城有条城南街,这条街上坐落着许多政府部门,如公路局、交通局、税务局、工商局等。这条街上所有政府部门的一把手无一例外被曾锦春“双规”过。

    曾被曾锦春“双规”过的桂阳县建设局原局长胡颂才说,纪委权力很大,一旦失去制约非常可怕。曾锦春非常露骨,大小事情都要插手,干了就不怕。

    在曾的受贿清单中,超过一半的现金贿赂来自矿山老板。如果仅以关联性看,则绝大部分的行贿者,均多少与矿山有关。曾案开庭时,公诉人提到,每次郴州市召开有关矿产的会议,曾锦春都不请自到,并且倚仗自己资格老,经常推翻已经由分管市领导决定的意见。作为兼任了郴州市煤矿整顿小组组长的纪委书记,曾锦春频繁地参与矿产利益的控制与掠夺中。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周尚红称,曾锦春多次说过,谁掌握了矿产资源,谁就掌握了财富。他知道矿产开采有丰厚的利润。因此,他多次主动要求主管郴州的矿山管理工作。实际上他利用这个职权谋取了暴利。

    对于与他有经济利益争夺或对他持有异见者,曾常采用“双规”的办法予以打击和管制。近年来,中央纪委对“双规”措施的适用范围作了非常严格的要求:只能适用于党员,同时还特别要求被采取“双规”的党员必须立案。

    据曾在看守所回忆,担任纪委书记十多年期间,共查处级以上干部150多人,科级以上干部上千人。其中有些确实是他故意在整那些不听话的干部。更有甚者,“双规”措施甚至被他直接用到了非党员干部和群众的头上。

    郴州市纪委的一份报告披露:在曾锦春担任纪委书记期间,郴州市纪委立案、“双规”从不开会研究,曾锦春说立案就立案,说“双规”就“双规”,说放人就放人。自2000年至他案发,基本上没有专门召开过立案和采取措施的常委会。他的做法基本上是把立案、“双规”直接批示在举报信上,或口头交待办案人员。 

    曾锦春曾反思称,纪委的职能越单纯越好(监督、查处),不要赋予纪委其他方面的权力。诸如职能部门能管的事情,纪委不要管、不要插手。因为人的自控能力都是有限的,权力一多,自我就容易膨胀,就容易发生问题。

    曾锦春反思:关键是抓落实

    江西省一位检察官曾撰文称,类似的纪委书记违法犯罪绝非个案。如果说,党政干部违法犯罪了,检察机关可以查处;检察机关干警违法犯罪了,纪委可以进行查处,那么,纪委的干部谁来监督?纪委干部不是神,他们也经常受到外界的各种诱惑。要是纪委干部特别是纪委书记违法犯罪了,谁来查处呢?

    他指出,国内现行的反腐败体系中,纪委处于核心地位,其他机关不可能对纪委书记进行监督。而上级纪委平时与下级纪委接触甚少,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形,很难了解其违法犯罪的事实。因此,要解决纪委书记权力监督的问题,不仅要依靠上级纪委的真抓实干,更重要的是从规范制度上着手。要规范平级的监督与制约,也要在制度上落实新闻媒体的监督,以及地方党委和人大的监督。

    他认为,避免监督者的监督权成为新的腐败源头,应成为民主政治建设中的必破之题。

    身陷牢笼时,曾锦春也对“谁来监督纪委”这一难题,进行了悔过式的思考:党章说纪委要监督同级党委,而实际上纪委是监督不了党委的。党委书记如果对纪委书记不满意,向上一反映,这个纪委书记有可能就要被调离,干不长。同样,党委也监督不了纪委。纪委是双重领导,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反映问题,这样党委也不太愿意惹纪委,也达不到监督纪委的功能。

    记者了解到,有关部门在总结郴州系列案件时,把如何监管一把手的权力置于研究的重心。相关的调研认为,除了私欲膨胀和领导独断专行外,上级监督管理不到位,内部监督不得力,是导致郴州众多官员贪腐案件爆发的重要原因。上级有关方面对李大伦、曾锦春这类干部的所作所为未及时掌握,对一些不当行为没有及时谈话提醒,更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同级之间的相互监督更是软弱无力。郴州原市委常委班子很多成员都是李大伦一手提拔的,对他形成了人身依附关系,使得民主集中制等重要的党内制度难以贯彻执行。

    在互相监督问题上,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人杨赞举了一个例子:有个叫陈云飞的行贿人,为了在汝城县承包小言镇的一个尾砂矿,找李大伦向当时的汝城县委书记打招呼,而同时,曾锦春也为了另一个行贿人想承包这个工程,向汝城县的主要领导打招呼。最后,由汝城县的主要领导来协调处理这个问题,就这样李大伦打招呼的陈云飞和曾锦春打招呼的另一个行贿人,各占百分之四十的股份。李大伦和曾锦春都在运用自己的权力谋取私利。彼此心照不宣,所谓的监督根本不存在了。

    前述知情人士称,郴州系列案件的发生,反映出各级党政机关仍然需要进一步健全和落实民主集中制,切实加强对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必须用科学的分权和有效制约来确保集体领导和民主、科学决策。同时,不可忽视的是,必须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改进管理方式,通过深化改革和体制创新,提高在诸如工程项目、资源开发等方面法规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让市场机制配置资源,让权力之手远离腐败的诱惑。

    据悉,在曾案案发前,湖南省常德市原纪委书记彭晋镛、娄底市原纪委书记罗子光都先后落马。在彭晋镛案发后,湖南省纪委专门召开常委会议制定了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六条禁令”,对违反禁令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此后,湖南省纪委专门成立了监督检查室,面向系统内部,加强纪律监督。

    曾案案发后,湖南省纪委一负责人接受媒体专访时说,随着纪检监察干部的社会地位和威信不断提高,诱惑也多了,如果对他们的问题不认真对待,一方面使纪委的干部不断受到侵蚀和腐蚀,另外一方面也会在社会上产生很坏的影响。“我们不敢保证纪检干部素质都那么高,但我们的要求是非常严的。纪检监察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发生违纪违法的问题,必须坚决严肃查处。”

    曾锦春在狱中曾反思称:“制度已经很多了,关键是加强制度的认真落实和执行。”他建议,为了防止“300多条制度就像挂在墙上的月亮一样”,应该学香港一样,凡是发现领导干部有问题,哪怕是收红包的小问题,也一律公布,从小事情抓起。

本报记者 洪克非 叶铁桥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11年01月14日 07 版

一个市纪委书记的不归路
谁来监督监督者
浙江理工大学2011年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