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价过路费”案引发公众对于公路高收费的批评,交通部副部长翁孟勇“没有收费公路就没当下成就”的回应再次引起舆论质疑。交通部综合司副司长蔡玉贺在日前召开的2011年中国物流发展报告会上透露,交通部正在研究公路收费标准和体系,现行收费公路最高30年的收费年限可能会延长,同时收费标准将下降。他还说,国外很多公路的收费年限可达90年甚至100年。(《21世纪经济报道》1月20日)
老百姓一直盼望着公路早点姓“公”,收费公路早点变成免费公路,没想到这个愿望的实现之日可能越来越远。全世界14万公里收费公路有10万公里在中国,但无论是实行收费公路政策还是延长收费年限,有关部门却总能在国际上寻找到“依据”,翁副部长说全世界有60多个国家实行收费公路政策,蔡副司长则称国外很多公路的收费年限很长,为什么都偏偏要跟少数国家的少数情况接轨,却不跟多数国家的多数情况接轨?
按照蔡副司长的意思,降低公路收费标准必要延长收费年限,延长收费年限是为了降低收费标准。这在理论上成立,但一遇到我国收费公路的现实则不能成立。虽然我国公路最高收费年限为30年,但由于收费标准畸高,根本无需30年就可收回成本、偿清贷款;虽然国家规定已偿清贷款的公路必须终止收费,但地方政府往往又将之卖给企业变成经营性公路,并且一再倒卖,使其收费年限远超过30年,甚至有一直收下去的架势。这从公路收费机构臃肿及其员工的高收入、高福利中可得到间接印证,从审计署的报告中可得到直接印证。根据审计署的报告,北京机场高速、山东济青高速等12个省市的35条经营性公路,获取的通行费收入高出投资成本数倍乃至10倍以上,而京石高速在由还贷公路“变性”为经营性公路之后,总收费年限长达42年。
这些现实表明,我国收费公路的收费标准虚高、收费年限虚长,与投资成本严重不相称。并非因为收费年限较短才导致收费标准畸高,公路收费标准本就有极大下降空间,降低公路收费标准,不需要也不该以延长收费年限为代价。况且,延长收费年限能否换来收费标准相应降低?既然目前收费公路乱象丛生得不到治理,怎能保证延长收费年限后一切问题就迎刃而解?
畸高的公路收费盘剥着民众利益,阻碍着经济发展,是时候对其进行“清算”了,它至少应包括两方面。
其一,公路收费标准据何而定?中国已步入汽车社会,公路收费已是涉及广大民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实行定价听证。”据此,公路收费既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又实行政府定价,理应通过召开听证会,在成本监审的基础上通过各方博弈、协商,从而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和收费年限。目前,由于公路收费标准由地方政府部门说了算,而公路是政府投资建设的,政府部门与公路经营方之间存在利益关联,因此制定的收费标准就高不就低,公路的“消费者”则毫无发言权,这种不合理现象必须改变。
其二,“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模式何时终结?这一模式始于上世纪80年代,当时国家财力有限,地方财政普遍吃紧,贷款修路是一种不得已的选择。而现在国家财力充裕,很多地方政府也富得流油,政府本来有钱用于公路建设,却偏偏不直接出资,而要贷款修路;广大车主缴纳的税费没有用来修路,“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成了逼迫车主重复缴费的手段。这种不合理现象同样需要改变。政府投资建设的公路应该是免费公路,建设资金应主要来自机动车税费,以“取之于车主,用之于车主”之正义,尽早实现公路免费之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