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的财产监督是预防和惩治腐败的重要制度,也是近年来公众关注度较高的问题。中国社科院法治国情调研组调查显示,七成受调查公职人员表示应该亮出自己的家底被公众监督;三分之一以上的受调查公职人员认为,财产监督应该扩大至全体,而不该仅限于省部级或者厅处级以上;79%的受调查公职人员支持完善官员金融实名制和反洗钱制度。
2010年6~9月,调研组分别在北京、上海、天津、山东、四川、贵州、湖北、湖南、河南、浙江、青海等地,以公职人员和公众为对象,开展了问卷调查,共向公职人员发放问卷1300份,向公众发放问卷1350份,分别收回有效问卷1137份、1138份。在此基础上,调研组形成了“公职人员财产监督制度调研报告”,并收录于2月24日发布的社科院2011年《法治蓝皮书》中。
加强财产监督已成共识
调研组认为,加强财产监督有助于规范公职人员的行为,增加公职人员利用公权力谋取私利的成本。特别是,加强财产监督,还有助于提高公众对公职人员的信任度,消除公众对公职人员廉洁情况的怀疑和猜测,保护公职人员的合法财产,维护原本就拥有一定数量合法财产的公职人员的声誉。
被调查公众中,认为公职人员应当公开其财产状况的比例高达81.4%。从学历和就业状况来看,不同类别的被调查者均普遍认同公开公职人员的财产。不仅如此,被调查的公职人员也普遍认同应加强财产监管。接受调查的公职人员中,有70%的被调查者认为应当公开公职人员的财产,表示不应当、不清楚、拒答的则分别占21.1%、7.6%、1.3%。在不同行政级别的被调查者中,支持公开公职人员财产的也占绝对多数。
不过,与公众略有不同的是,公职人员中,不同行政级别的被调查者态度略有差异,级别较高的被调查者对此的认同度更高。调研组分析称,这可能与近年来在县处级以上干部中推行报告相关事项的制度使得众多公职人员特别是较高级别的公职人员逐步接受了对其财产实行监督的做法有关。
财产监督范围有待逐步扩大
数据显示,被调查者均倾向于将实施财产监督的对象适用于更大范围的公职人员。
在认同对财产实施公开监督的公职人员中,仅有1.4%的人认同公开措施只适用于省部级以上人员;认为只适用于地厅及司局级以上人员的占6.8%;认为只适用于县处级以上人员的占35.8%;认为只适用于科级以上人员的占18.6%;认为适用于全体公职人员的占32.7%。受调查公众的态度与此相近,只是倾向于对所有公职人员的财产实施监督的比例更大。
调研组提醒说,不同级别的政府机关中,具体掌握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级别有很大的差异。比如,在很多中央机关,一般只有副处级以上的公职人员才可能实际影响公权力的运行;而在基层,如区县一级地方政府中,一名科级乃至副科级的公职人员即可掌握较为实质的公权力。因此,完全按照行政级别一刀切地划定监督对象的范围并不可取。
调研还显示,当前社会各界对于逐步扩大公职人员被监督财产的范围仍有相当期待。除了2010年发布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事项,无论公职人员还是公众,都支持公开下列财产:私车情况,持有的超过一定价值的工艺品及其他贵重物品的情况,股票、证券、期货等交易收入,收受的与行使职权相关的礼金、礼品等,继承、受赠、偶然所得的财产,兼职活动所获得的报酬或财产利益的情况,租借的资产(如借用他人的汽车、房屋等),负债状况(如银行贷款、私人借贷等),入股企业的股份。
随着反腐败的推进,尤其是腐败行为的隐蔽性越来越高,人们已经认识到,受监督的不应限于公职人员名下的财产。中国现行的制度已经从只监督公职人员自身的财产扩展到监督其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名下的财产,一些地方(如新疆阿勒泰地区)甚至扩展到共同生活的父母名下的财产。
从调查结果看,主张继续扩大受监督的公职人员亲属范围的被调查者也不在少数。比如,在认同以实施公开作为财产监督措施的被调查者中,46.5%的公职人员和57.8%的公众同意公开未成年子女的财产,41.7%的公职人员和65%的公众同意公开成年子女的财产,25.5%的公职人员和48.8%的公众同意公开公职人员父母的财产,23.1%的公职人员和43.5%的公众同意公开公职人员岳父母的财产,18%的公职人员和36.5%的公众同意公开公职人员兄弟姐妹的财产。
超六成公职人员认为应向全社会公开财产状况
对公职人员实施有效的财产监督,必然要不断扩大财产公开的对象,扩展各种公开渠道。当前,从中央到地方已经实施的财产监督措施中,对于公职人员财产的监督方式主要是以向主管机关报告财产为主,一些地方则试点采取了适度向公众公开相关信息的做法,以有关机关内部自我监督为主,公众参与监督的渠道和方式相对不足,财产监督的透明度和开放性不够高,这也会制约财产监督的实际效果。
调研显示,有相当数量的被调查者认同向公众公开公职人员的财产状况,让公众参与监督公职人员的财产。其中,有相当比例的公众认为应当向全社会公众公开公职人员的财产状况,仅有15%的公众认为只需要向本单位所有人员公开,认为只需要向本单位领导公开的,则只占5.3%。这反映出,人们对公职人员财产的关注度较高。而在认同采取公开监督措施的公职人员中,认为应当向全社会公众公开公职人员财产状况的比例也很高,为63.6%,认为只需要向本单位所有人员公开财产状况的则只有17.7%,认为只需要向本单位领导公开的则仅占7.7%。
据此,调研组认为,就公职人员自身而言,多数也认同扩大公开范围,让公众参与监督。因此,有必要逐步加大公职人员财产状况的公开程度,合理引导公众参与监督公职人员财产状况的热情和积极性,提升公职人员的公信力。
公职人员财产状况的公开当前大致有在政府机关公告栏、政府网站、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开以及允许公众自行查阅4种方式。公众对上述4种方式的支持度最高的是允许公众自行查阅公职人员的申报材料(占认同采取公开监督措施的被调查者的67.1%,以下同),其次是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占61.2%)和通过政府机关公告栏公开(占59.4%),最低的则是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占37.3%)。
配套措施需要加强
蓝皮书指出,当前,国内实施的财产监督措施除了采取公职人员申报财产和在有限范围内的公示以外,相关的配套措施还不够健全,以致财产监督本身并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既不能确保相对准确地掌握有关公职人员的实际财产状况,更不能有效地发现报告财产状况不实甚至隐匿财产的公职人员进而为对其实施严厉的制裁提供依据。
加大对公众的公开力度,允许公众广泛参与公职人员财产的监督,将是推进公职人员廉洁从政制度建设的必然出路。为此,调研组认为,还必须进一步完善公众举报、投诉的机制,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和保密。而且,还必须加大对申报不实者的行政乃至刑事制裁,特别是需要继续完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有关规定。
此外,此次问卷调查的被调查者普遍支持完善金融实名制度、反洗钱制度等,并采取措施控制大额消费的现金交易。支持采取财产公开监督的被调查者中,79.4%的公职人员和83.9%的公众支持完善金融实名制和反洗钱制度,更有64.6%的公职人员和75.5%的公众支持控制大额消费的现金交易。
本报北京2月24日电
本报记者 董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