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公职人员的财产监督已经在不同人群中形成共识。面对“你认为公职人员是否应当公开其财产状况”的问卷调查,超过八成的公众和超过七成的公职人员都选择了应当公开。这是2月24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治国情调研组公布的“公职人员廉洁从政法律对策”国情调研(以下简称调研)中的内容。
调研指出,我国在中央层面和一些地方,都已经在公职人员财产监督方面出台了一些规定,并开展了实践,这些规定和实践对财产监督的对象、监督的财产范围和监督方式等作了探索。但是,从调研情况看,现行制度与实践和有效监督公职人员、预防其腐败变质的要求相比,尚有一定差距。
日前,本报记者就调研中提出的问题采访了一些专家学者。较为一致的观点是,我国在公职人员财产监督制度建设上,早在1995年就有了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这一制度能否有效,关键是申报后要不要向社会公开。财产申报的目的是为了公开,而不是内部存档。
收入申报规定效果不明显
记者发现,我国目前的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制度主要来源于从1995年至2010年出台的4份文件。199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要求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申报个人收入情况。2001年,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发布《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将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的申报事项由个人收入扩展至家庭财产。200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进一步将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应报告事项扩展至其配偶、子女的有关事项。2010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细化了报告财产事项的规定,扩大了应予申报的内容,把房产、投资、配偶和子女从业情况等列入报告内容;扩展了报告的主体,把非党员领导干部也纳入报告范围;明确了报告的主管单位和程序;加强了对迟延报告、不报、瞒报者的责任追究。
实践中却鲜有实效。曾有研究反腐制度建设的专家指出:“在案发之前,腐败分子数百万元乃至数千万元的家产,根本就没有因为这些规定的实施而有丝毫的显山露水;在近年来不断增加的腐败案件中,更没有哪个贪官是因这些规定的实施而翻身落马的。”
这些规定为什么收效甚微?不少观点认为技术“瓶颈”是原因之一:我国缺乏明确的产权登记制度,财产界定也不清楚,而国家又缺乏一体化的金融管理,征信系统极不健全,现金交易普遍,税务部门不能准确、全面地掌握每个居民的真实收入情况。这些技术条件的缺失,使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缺乏执行的基础。
不向社会公开,财产监督难有实效
一位要求匿名的学者向本报记者表示,造成上述规定形同虚设的根本原因在于申报结果不公开,最有力的监督——民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缺位,仅仅是组织监督或机关内部监督,陷入“自己人监督自己人”的怪圈。
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前任所长蔡定剑曾撰文指出:“现在国家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每年都在填申报表,据我所知,并没有多少人认真、如实地填写。表格交到组织人事部门,就锁进文件柜。由于不向社会公开,不能得到社会、媒体和官员身边的人监督,再好的内部监督也会大打折扣。”
从2008年开始,新疆阿勒泰、浙江慈溪、四川高县、重庆开县和江北区、上海浦东、湖南浏阳和湘潭所辖的湘乡等地相继开展了领导干部财产监督的试点,重庆市2009年还宣布在司法系统开展财产申报试点。
但是,2010年7月,有媒体报道称,从阿勒泰到慈溪,从浏阳到湘乡,几个地方的纪委都表示,至今没有人因财产申报问题被问责,有的地方甚至称从未接到任何举报。在这些地方,对于干部不如实申报、公示财产,相关处罚措施都是党纪处分,比如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和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现在各地出现的这些试点或者探索,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财产申报制度。形象地说,100公里现在最多也就跑了10公里。”反腐专家、湖南商学院副院长王明高说,一个完整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应包括“申报对象——申报——公开——监督——问责”5个环节,目前各地的探索,刚刚迈出“公开”的步伐。
官员财产申报立法还要多久
从2006年起,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律师韩德云连续五年提交“关于请求将制定《公务员财产申报法》列入今年人大立法计划的建议”给全国人大。
社会各界对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十分关心。2008年1月20日,由原国家统计局局长李成瑞、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巩献田领衔的50多位退休高官和学者联名,向全国人大、全国政协等国家机关提出“关于尽快制定和认真实施《县处级以上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布法》的建议书”。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表示,现有的规定“重政策轻法律”,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缺乏权威性和应有的刚性,许多问题无法规范,“行政法规肯定不能规范省委书记、市委书记,党内规范和纪律又不能约束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所以必须由全国人大立法。”
对于不断出现的官员财产申报立法呼声,“产权登记实名制未推行、技术手段尚不成熟、公开与保护隐私界限不清”被认为是立法的几大障碍。但很多人认为,以上技术问题并不是障碍的关键所在。同时,按照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作为公共人物的政府官员,也不能以自己拥有隐私权来对抗公众的知情要求。
国家社科规划项目“新世纪惩治腐败对策研究”课题组的一项调查显示,93%的调查对象认为,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制的阻力主要来自权力的拥有者和腐败的受益者,对于一些尚未暴露的腐败分子来说,支持这项制度无异于“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